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令,網路交易課稅起徵點每月銷售額的計算方式,從「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改為「按當月實際銷售額」來計算。考量部分網路銷售平台是採月結的方式,改月計算銷售額後,店家恐無法在當月達到起徵點後立即辦理稅籍登記,需至次月才登記,財政部放寬不罰。
依法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銷售貨物者為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過去「每月銷售額」的認定,是以最近6個月的銷售總額平均計算。實體通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則無起徵點的規定,無論銷售額多寡都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表示,因近年網際網路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情形日趨活絡,客觀環境已有不同,過去以6個月平均銷售額來計算的規定,衍生網路與實體通路銷售應辦理稅籍登記條件差異,屢為外界詬病。
財政部說明,法規要與時俱進並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因此網路交易每月銷售額的計算方式,改按當月實際銷售額來計算,以兼顧稽徵效率及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部分網路銷售業者交易特性須透過月底結算始得確定銷售額,出現月銷售額於月初或月中達營業稅起徵點,卻未於月初或月中即辦理稅籍登記,於次月月底前才申請稅籍登記的狀況。財政部表示,此種狀況不罰,給予申辦稅籍登記的緩衝期間,但營業稅要從達起徵點的當月開始計算,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財政部舉例,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若甲逾109年4月30日才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國稅局就會補稅開罰。
2020-01-31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