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不論是拍趣味影片、銷售周邊商品或是接受贊助代言,時下網紅們拓展經濟的模式花招百出,不容易界定報稅科目,但可以把握一個原則,即每月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銷售貨品達8萬元以上,就要設立營業登記,那麼便不用煩惱所得稅申報問題,國稅局會直接透過銷售額資料進行課稅,多數網紅可視為小商號,將月營業額歸入綜所稅中課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不論是拍趣味影片、銷售周邊商品或是接受贊助代言,時下網紅們拓展經濟的模式花招百出,不容易界定報稅科目,但可以把握一個原則,即每月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銷售貨品達8萬元以上,就要設立營業登記,那麼便不用煩惱所得稅申報問題,國稅局會直接透過銷售額資料進行課稅,多數網紅可視為小商號,將月營業額歸入綜所稅中課稅。
至於沒設稅籍的網紅怎麼報稅?官員表示,譬如網紅接下代言廣告獲得收入,第一個觀察點是這位網紅有沒有經紀公司,若是所得由經紀公司給付,其實可以認定為一般薪資所得;如果是自行接案的話,除了薪資所得,也有可能會是執行業務所得,可依法減除相關成本再課稅,端看這位網紅提供的服務而定。
官員表示,網紅不一定會販售商品或勞務來營利,如果是常態性交易,應視為「營利所得」;若只是偶爾經營單項商品買賣,則可以申報為「一時貿易所得」;又譬如時下常見的群眾募資,募得資金用在特定目的上,可能甚至不用申報所得。
近年也有些網路平台提供贊助功能,顧名思義即是讓支持者捐贈現金給指定網紅,國稅局傾向認為這種收入應申報為「其他收入」;但如果支持者是採合法贈與模式捐贈,已繳納贈與稅或計入年度贈與總額,受贈網紅則不用申報所得。
經濟日報 1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