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到一家做網路銷售的公司,有一批貨賣出650多萬元,沒有開立發票。再查,這批貨進貨時也沒有向對方要發票。買、賣都漏發票,行為罰加上漏稅罰一共57.5萬多元,加上補繳的營業稅本稅,合計90萬多元。營業稅的補稅、罰款就要了銷售額的一成多。
官員說,這家公司108年買進一批貨品500多萬元,透過網路銷售出去,總銷售金額650萬多元。買賣價差一半以上進了國庫。涉及漏報營業稅,最令納稅義務人心疼的,除了本稅之外,還有處罰。而且是一筆買賣、兩邊處罰,南區國稅局官員說,買進貨品未依規定索取發票,有行為罰;賣出貨品未開立發票,有漏稅罰。
對納稅人來說是「一筆」買賣,但對國稅局來說,買、賣是「兩個」分別看待的行為,所以要分別處罰。
這家公司向同一個對象進貨500萬多元,未依規定向進貨對象取得統一發票,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500多萬元裁處5%罰鍰,罰鍰25多萬元。
官員解釋,這是行為罰,針對不索取統一發票的行為處罰,行為罰最高罰鍰有上限,上限是100萬。
透過網路售貨,這批貨合計賣了650多萬元,這家公司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就要開發票。官員指出,營業稅稅率是5%,約按650多萬元的5%計徵營業稅,補稅32.5萬多元。
補稅之外,還要處罰漏報,按前面所述的行為罰和營業稅法「擇一從重」。行為罰是按認定總額裁處5%,計32.5萬多元;而漏稅罰依營業稅裁罰表核定,官員指出,這家公司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漏稅罰是所漏稅額的0.5倍計,32.5萬多元的二分之一是16.25萬多元。「32.5萬多元與16.25萬多元擇一從重,」漏稅罰是32.5萬元。
沒索取統一發票,行為罰是25萬多元;漏報營業稅,補稅32.5萬元,從重處行為罰是32.5萬元,合計90萬多元。
南區國稅局官員提醒幾點,首先,營業稅是進、銷貨勾稽的,查營業稅是查買、賣兩邊,如果進貨對象是要開立發票的而沒有索取,有行為罰。
其次,營業稅查起來是沒有年度概念的,只有營所稅才有年度之分,營業稅是查一批貨的進、銷,可能只幾個月,也可能長達兩年。可能因檢舉而查案,也可能因年度專案選查而查,被查的機率不算低。
最重要的一點,依營業稅裁罰表,漏稅罰要罰所漏稅額的一倍。今年網路銷售漏報營業稅的訴願案,漏稅處罰幾乎都是罰一倍。官員說,減輕漏稅罰的關鍵,是在裁罰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處罰減為0.5倍。前述個案的總銷售額不大,若總銷售數千萬元,處罰減半會差很多。
官員說,國稅局查到網路銷售漏稅,不會直接發單,在核發稅單之前,通常會找納稅義務人來說明。納稅人在和國稅局溝通的過程中,如果確認國稅局掌握的資料無誤,同意繳稅,在稅繳了之後,罰鍰會減為所漏稅額的0.5倍。
經濟日報 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