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扶養配偶之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扶養配偶與前夫(妻) 所生子女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是否得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又同條項第2款第3目之6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5,000元,但減除本項特別扣除額後,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以及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以上者,不得適用本項扣除額。
該局指出,有關子女親屬關係之認定,原係依民法之規定辦理,惟因時空環境變遷,家庭成員組成關係日趨多元,復以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須合併報繳,故有關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所生子女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之列報規定,允宜衡平考量。財政部爰以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重新核釋,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所生子女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撫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得適用上揭財政部令釋規定,惟應注意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扶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