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查調當年度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申報期間均開放納稅義務人查調其申報年度之所得資料,其提供之資料有: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 9A-76)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惟納稅義務人漏報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調所得之範圍,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一、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現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憑以於法定結算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則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指出,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漏報所得,經該局裁處罰鍰不服,提起復查,其主張係依查調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無漏報情事云云;該局以甲君所漏報之所得,係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調範圍之所得資料,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免罰規定,而復查決定經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既有所得即應誠實申報,不能以向稽徵機關查無所得資料而免除申報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