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 實物抵繳, 稅務問答-遺產及贈與稅, 稅務法規, 農地, 遺產及贈與稅

稅務問答-遺產及贈與稅法

信託公設保留地 不適用免遺產稅

中壢市葛小姐問: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是否可免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未領受部分,屬權利價值,而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不適用免徵遺產稅。

中壢稽徵所提醒,自益信託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其遺產為享信託利益之權利,不適用免徵遺產稅;其餘信託財產的土地,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其未繳納的地價稅,非屬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稅捐,不得以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信託使財產型態及財產持有期間應負擔稅負課稅主體變更,將影響遺產稅申報科目、計價及扣除額計算,因此訂立契約時宜審慎。

【2013/07/26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 http://udn.com/

出售部分繼承農地 可就持分補稅

南投信義鄉柯先生問:父親遺留一筆農地,由自己與弟弟各繼承一半持分,因申報遺產稅時主張農業用地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需列管 五年,在列管期間內弟弟出售其繼承部分,是否可僅依移轉部分補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答覆:依規定免徵遺產稅之單筆農業用地,於五年列管期間內,如經繼承人辦理分別共有登記而部分繼承人移轉其持分,或經全體公同共有之繼承人移轉部分持分,並能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核者,准僅就移轉之持分部分追繳稅款。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有一筆價值200萬元農地,由繼承人乙君及丙君分別繼承該筆農地二分之一持分,丙君於列管期間內出售其繼承部分,並提示有效且面積與該移轉持分相當之分管契約供國稅局查核,准其僅就移轉部分追繳遺產稅,即依該筆農地二分之一持分價額100萬元補徵遺產稅。

【經濟日報╱南投訊 】 2013.07.02】@ http://udn.com/

分期繳遺產稅 逾期加計利息

臺中市霧峰區沈小姐問:如未依限分期繳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國稅局將如何處理?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納稅義務人對於經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除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外,仍會依前述規定加計利息。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2013/06/1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遺產不論多寡 都應辦理申報

新莊區杜小姐問:遺產的價值在免稅額以下,要不要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被繼承人所留的遺產,不論金額大小或是否超過免稅額都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惟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台幣20萬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但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2013/06/2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