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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私下和解書 不可當呆損證明
Q:本公司與客戶私下和解免除債權債務,和解書可否作為認列呆帳損失的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並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筆錄,於確定呆帳年度列報呆帳損失,此係明定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倘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所書立之和解協議書,或僅取得會計師或律師憑證之證明文件,均不得憑以認列呆帳損失。
【2013/07/22 經濟日報】
商號想退稅 應申報營所稅
Q:我是一家獨資商號負責人,目前免用統一發票,收到銀行寄來商號利息所得扣繳憑單,扣繳稅款1,000元應如何申報退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未辦理結算申報,是由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並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綜合所得課稅。
但如商號要申請退還扣繳稅款時,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3/07/09 經濟日報】
公司賣房產所得 不適用擴大書審
Q:公司出售房地所得是否適用擴大書審結算申報案件規定?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之營利事業,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申報納稅者,請注意前開非營業收入並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其年度結算申報,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達書面審核純益率,並在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適用書面審核;
但當年度若有出售土地及房屋增益之非營業收入,則不得與營業收入淨額加總合計,按擴大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額。
【2013/07/0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逾期申報營所稅,會被處罰嗎?
- 會計師表示,如於接獲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 至於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低4,500元,最高90,000元)。
- 會計師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如果未依限申報或是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規定則會被處7,500元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如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申報案件,除按時申報,並應於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若會計師簽證案件未於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不得適用稅法相關優惠。
例如適用較高的交際費限額、或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工商時報 2023.06.01】
兼營銷售之營業人,原以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後,可否申請更正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由比例扣抵法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 請留意提出更正時間
該局說明,兼營營業人符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規定,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
又依財政部9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63401號函釋規定,營業人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營業稅額者,應以「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為限,故兼營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原採「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者,須於該期營業稅核課確定前,始可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且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就申報期別改採期限表列舉例如下(如遇假日則順延):
申報期別 (按期/月) | 111年3-4月 | 111年5月 |
核定公告日 (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6個月內) | 111年11月14日 | 111年12月13日 |
提出改採期限 (核定公告日+30日) | 111年12月14日 | 112年1月12日 |
該局提醒,依上例111年3-4月申報期別而言,公司原採比例扣抵法申報營業稅,嗣後欲改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營業稅額,應於公告之次日起算30日(即111年12月14日)內提出更正;若逾限提出者,該期營業稅既已核課確定,則不得變更計算方法,故請兼營營業人注意於各期營業稅申報案件核課確定前提出更正,方可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國稅局 112.05.12】
執行業務之交際費,需留意限額比例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的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台北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
- 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為5%;
(3)其他則為3%。
-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查核某商標代理人202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業者申報全年收入新台幣50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20萬元,
- 但依上述規定,該商標代理人得列報交際費限額應為15萬元
計算式:500萬元×3%=15萬元,該業者未自行按執行業務收入的3%計算交際費限額,遭剔除交際費超限金額5萬元並補稅。
【經濟日報 112.09.21】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 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營業淨利150萬元,主要經營項目為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行業代號4642-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淨利率8%),惟查核發現甲公司110年度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經通知甲公司說明漏報營業收入之相關營業成本申報情形,並提供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相關帳簿憑證供核,
- 惟甲公司未提示,遂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85萬元【500萬元*17%=85萬元】,雖核定所得額235萬元【=150萬元+85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120萬元【1,500萬元*8%】,惟依上開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不受限,爰經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35萬元,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漏報營業收入之情形,如有發現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國稅局 112.09.25】
預收貨款應於交易完成時轉列營業收入
按一般商業交易習慣,營利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常有預收貨款之情形,因此,當交易條件達成時,要注意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之認列時點係採權責發生制,而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時點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所以常產生全年度營業收入金額不等於申報營業稅全年銷售額的情形,因此,需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
-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對國內廠商銷貨,於收取貨款時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營業稅申報該筆銷售額及稅額,
- 嗣後交易完成時,也就是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成時,才認列營業收入,
- 期末如有尚未完成交易之預收款,因於收款時已開立發票,但由於貨物尚未交付或勞務尚未提供,致帳上未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常會不一致,需將「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減「本期預收款」後始為「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 嗣後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則要記得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
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5月1日因產製銷售機器設備取得乙公司交付之訂金2,000萬元,甲公司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在105年收入尚未實現,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免列為營業收入,嗣後該機器設備於106年3月1日交付使用,因收入已實現,應於106年度將預收貨款轉列為營業收入並增列其營業成本。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實現時點,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務必轉為當年度收入,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有預收定金,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者,以免遭受處罰。
【國稅局新聞稿】
Q:預收貨款已依規定開立發票後,實際發貨時,是否必須再開發票?
預收貨款係按預收金額開立發票,交給買受人。在實際交貨時,僅需就餘額再行開立發票即可,免再按總額開立發票。
Q:營利事業商品因過期或變質無法出售,如何申請報廢?
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或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報廢商品或原物料等有廢品出售所得,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的減項。
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1條
Q:應如何列報商品盤損?
需採永續盤存制。
每年定期盤點庫存原物料和成品時,企業若發現有損失的狀況,可以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商品盤損」。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若要列報商品盤損的科目,記得注意會計作帳的方法。存貨必須是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才可適用,採定期盤存制者就無法列報。
根據所得稅法,商品盤損和災害損失、商品報廢的情形相同,都需要事前或事後報備,且符合相關要件,才能在申報所得時列報為費用或損失。如果不符合要件,所列報的損失無法獲得認定,將遭國稅局剔除、要求補稅。
國稅局提醒,企業應該注意盤點存貨的會計方法,以免無法列報損失。依照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只有存貨採用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的企業,例如會計完備的百貨公司,才能列報商品盤損。若採永續盤存制,企業對於日常存貨的增減都必須隨時記錄,即時結算各項存貨的數量;採定期盤存制者,存貨數量必須在期末實地盤點才能確定。
符合會計方法之外,企業必須在盤損事實發生後30日內提出清單並報備給國稅局調查,或是經過會計師盤點,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列。如果企業無法提出證明文件,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消失的情形,但是企業的會計制度健全,且經實地盤點後證實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也可認列。
國稅局舉例,最近查核營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轄內甲公司列報商品盤損800萬餘元,但其會計帳上的存貨記錄是採定期盤存制,甲公司只憑自行盤點的存貨記錄就直接列報商品盤損,也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準備清單報請國稅局調查。
此外,甲公司經營鋼鐵買賣批發業務,商品性質不可能自然損耗或消失。國稅局綜合上述因素,判定其列報的商品盤損不符規定,將其該年度的課稅所得額增加800萬餘元,並補稅136萬餘元。
法律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
Q:那些費用或損失必須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
依現行稅法規定須經事前或事後向稅捐稽徵機關報備,才能列報費用或損失者,主要有商品盤損、災害損失、固定資產報廢、商品報廢等。營利事業如因一時疏忽,未辦理報備手續,所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可能無法獲得認定。茲舉一實例敘述如下:
有一家稍具規模之飲料公司,全年營業額數億元,因其下游商號經銷其飲料,偶有飲料逾保存期限未出售,以變質為由退回,該公司依法沖帳並列報商品報廢損失,全年累積金額高達400餘萬元,由於該筆變質之飲料僅於帳上據實記載,卻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監毀,國稅局於查核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以該公司列報之商品報廢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且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悉數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70餘萬元。本案公司不僅變質之飲料不能銷售致減少收入外,又無法認列損失,可謂雪上加霜。
有鑑於此,特將各相關稅法規定費用或損失報備事宜詳列如附表,供營利事業參酌,藉達節稅目的。
附表:各項費用或損失報備事項之稅法規定
【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