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問答-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務法規

稅務問答/列報外銷損失 檢附證明文件

稅務問答/列報外銷損失 檢附證明文件

潭子區葉小姐問:公司列報外銷損失有哪些規定?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連輸途中發生損失者,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各項證明文件,始得列報當年度外銷損失。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5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上述之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但不應由該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失。

【2013/10/22 經濟日報】 @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