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期銷售額為「零」,仍應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稅申報繳納係採自動報繳制度,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期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為督促營業人履行申報協力義務,同法第49條亦有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規定。
該局舉例,甲公司104年1-2月(期)營業稅,未如期於104年3月15日(星期日,順延至104年3月16日)前辦理當期營業稅申報,遲至104年3月20日方完成申報,遭處加徵滯報金1,200元。甲公司主張其為1人公司,無銷售額亦無進項發票,致誤以為免申報,實非故意,不應對其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1-2月(期)雖無銷售額,依規定仍應於104年3月15日(星期日,順延至104年3月16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甲公司迄104年3月20日始履行申報,已逾規定申報期限,雖無應納稅額,依規定仍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別忘了如期辦理營業稅申報,如有申報營業稅之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相關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