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幫他人買保單 保險利益計入遺產
北區國稅局昨(4)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於死亡時尚未解除保險契約者,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應計入遺產。
換句話說,被繼承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死亡時應課徵遺產稅。北區國稅局指出,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的保險利益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為其所有,死亡後由繼承人繼受成為要保人,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保單的保險利益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依同法第1條規定,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課徵遺產稅。
2017-07-05 經濟日報
註:
1.保險法112條: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2.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
本法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價值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