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誤開前期統一發票,應先行補報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來電詢問,營業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不慎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時,應依該規定開立當期之統一發票,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營業人有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惟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營業人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4款規定,得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2年9月1日銷售貨物發現收銀機未更換為102年9至10月期之發票,致誤用102年7至8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開立予買受人者,於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該公司已將誤開前期之發票金額,以102年9至10月份之銷售額先行報繳營業稅,並檢附補報繳資料及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之起訖號碼、金額、張數向稽徵機關報備,該公司適用前開規定,得免予受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留意相關規定,如果有發現誤用前期發票,務必依前開規定辦理,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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