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商品報廢,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辦理商品報廢之規定

營利事業辦理商品報廢之規定

(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無法出售,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除了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之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商品或原料報廢相關事宜。

該分局說明,為了簡政便民,營利事業之報廢損失金額如在500萬元以下且稽徵機關認為符合書面審查案件者,可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如係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由稽徵機關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一、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二、毀棄過程前、中、後照片(皆須能看出報廢物品之品名及數量,照片應有日期)。

三、有關銷毀處理運棄之過磅單、支付費用及殘值變賣收入憑證(請註明處理或變賣品名、數量及單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