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抵減, 未分配盈餘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產創條例, 稅務法規

營利事業申請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將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抵稅或退稅,其實質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售(借)或變更用途者,應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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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企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鼓勵企業以盈餘再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自辦理107年度未分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就符合一定範圍、金額之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嗣於3年之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補充說明,

◎3年管制期間之計算: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申報者,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年;

◎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後辦理更正申報者,為申請更正重行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算3年。

  • 舉例說明:
  1. A公司於109年6月30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6月30日)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報,其3年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
  2. 若A公司於110年10月1日完成實質投資,於110年10月5日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額,其3年期間為110年10月6日至113年10月5日。

國稅局特別提醒,

營利事業於管制3年期間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若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則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處罰。

財政部 111.09.28

向國稅局申報時點分為以下2個時點:
1.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實際投資達100萬元者,即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所屬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
2. 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 退還溢繳稅款。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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