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投資抵減, 未分配盈餘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產創條例

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將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抵稅或退稅,其實質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售(借)或變更用途者,應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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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企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鼓勵企業以盈餘再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自辦理107年度未分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就符合一定範圍、金額之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嗣於3年之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補充說明,

◎3年管制期間之計算: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申報者,自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年;

◎於法定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後辦理更正申報者,為申請更正重行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次日起算3年。

舉例說明1: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6月30日辦理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因疫情申報期限延至6月30日),列報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新臺幣(下同)1億元,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款0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2年10月2日將部分實質投資設備共4,000萬元出售,係屬於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年內(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轉售,依實質投資辦法第6條規定,甲公司除應補繳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款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外,尚須補繳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之利息

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實質投資金額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3年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或變更用途者,應確實依上述規定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後,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未分配盈餘更正申報,以符獎勵意旨。

舉例說明2:

  1. A公司於109年6月30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6月30日)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報,其3年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
  2. 若A公司於110年10月1日完成實質投資,於110年10月5日將已完成實質投資120萬元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申請退還溢繳稅額,其3年期間為110年10月6日至113年10月5日。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特別提醒,
營利事業於管制3年期間內將實質投資項目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若經稽徵機關查明有虛報情事者,則依所得稅法有關短漏報稅額規定處罰。

財政部 111.09.28

申請流程:向國稅局申報時點分為以下2個時點

已實際投資達100萬元者,即得以實際支出金額列為所屬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

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依規定格式申報及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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