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3年5月1日開始受理,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年度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目錄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營業收入:
(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三)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於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是用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因此只要是《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稅範圍的所得都應該要申報。
然而實際上常見到的錯誤是,企業在販售商品或服務時,沒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報營業稅,又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漏報營業收入,使得所得額短少。或是原本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店,在年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的小商號,但隔年申報卻漏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的查定營業額。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原(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出售下腳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惟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 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加項或成本減項,常有營利事業漏未列報導致短漏課稅所得。
(四)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原物料和商品的列報要有進貨事實,小企業常誤以為有憑證就可以列報,卻沒有探究是否有進貨事實,導致虛增營業成本,如果被查到將需要補稅和受罰。
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原物料和商品購入成本要以實際成本為主,包含取得代價和營業使用的必要費用。還有像是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但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的其他成本加項,也是常見營業成本計算錯誤的情形。
三、營業費用: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三)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例如將老闆買的自用車輛列報在營業費用中,也是錯誤的。
(四)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合法的憑證,常見企業呆帳損失未取得憑證又申報該筆費用損失,便是錯誤的列報情形,例如像是民事訴訟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備抵呆帳文件等。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二)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例如企業若有領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僱用獎助津貼」,也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的「其他收益」,要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項下。
(四)企業投資國內公司獲得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所得稅法§42),但如果是投資KY股票(註)所配發的股利則屬於境外所得,就不能比照投資國內公司免稅,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入年度所得、課徵營所稅,而買賣KY公司股票所得屬於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
投資國內公司獲配股利:免稅。
- 公司投資國內其他公司獲配股息,屬所得稅法§42條規定的轉投資收益,依規定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若投資海外公司,其股息仍應申報營所稅。
投資採權益法之國內公司認列投資收益,應計入未分配盈餘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
例如,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本期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查甲公司109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為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惟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核算甲公司109年度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例計算應計入該年度稅後淨利之金額為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並予處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投資國外公司,F股,獲配股利:應稅。
- 投資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通稱為「 F 股」,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應申報 損益表 35 欄位「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 36 欄位「依所得 稅法第 42 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導致漏報所得。
出售國外基金,財產交易所得為應稅
- 投資國外基金 ( 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 ) ,所獲 配之海外股息為應稅,因贖回所產生之財產交易亦應列入全年所得額,誤將該贖回產生之處分利益,列報於損益表 99 欄位「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 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導致漏報所得額。
(五)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如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六)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七)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折舊足額僅餘殘值之固定資產,列報報廢損失,未提示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件,佐證確有報廢之事實。
(八)公司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的減徵退還貨物稅,未依規定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
五、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申報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係指取得該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價款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費用,不包括扣抵銷項稅額之營業稅進項稅額。
(二)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四)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五)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會導致稅後純益率也發生短漏情形,因此應在漏申報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計入「查獲年度短漏報所得的稅後純益」。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
(二)營利事業買受人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該貨物以費用列帳者,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申報或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
(四)申報扣抵境外已納所得稅額,應注意查對申報扣抵各筆境外所得稅額之相對境外所得是否已全數申報,及是否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計算扣抵稅額之限額。
(五)公司採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但是未依法調整當年度純益率、填錯行業代號導致所得額計算異常;或是企業有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的不動產,卻未填報申報書計算課稅所得額。
(六)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雖未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
(七)公司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的員工,而辦理勞退準備金專戶註銷,在收到結清餘款時,卻未申報其他收入。
(八)公司購買固定資產,在購置前已借款,從借款開始到取得資產、或土地房屋完成過戶,這段期間的利息應列為資產成本,而非利息支出。等到取得資產、房地過戶後,這筆借款產生的利息,才能列為利息支出。
(九)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以維自身權益。
財政部國稅局 113.04.26、經濟日報 2022.04.29
Q:公司營業虧損,事後被查到有短漏報所得額情形,不過加計漏報部分後,全年所得還是虧損,此種情況下是否無須處罰?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 照罰
報稅季將至,公司切勿心存僥倖漏報所得稅,國稅局提醒,若被查到有漏報情況,即使加入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狀態,國稅局仍會處罰,最高可罰9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到某公司詢問,公司營業虧損,事後被查到有短漏報所得額情形,不過加計漏報部分後,全年所得還是虧損,此種情況下是否無須處罰?國稅局告訴他,這樣的理解「誤會大了」。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有明確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所得額,根據當年度適用營所稅率計算金額,並依據違章程度及情形,處兩倍或三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利息收入60萬元,雖然加入利息收入之後,仍呈現虧損情形,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逃過處罰。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漏報60萬元所得,以20%稅率計算為12萬元,由於甲公司在被國稅局查獲後,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款,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0.4倍罰鍰48,000元。
國稅局表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希望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提醒公司若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可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才能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
此外財政部提醒,今年營所稅申報有部分變革,主要在於房地合一2.0稅制在去年7月上路,適用2.0的不動產交易,從原本「合併計稅、合併報繳」,改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時應特別留意。
20220429 經濟日報
行號組織若查到短漏報營業收入 依營所稅率計算罰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原則上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所得稅,是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被國稅局查到有短漏報營業收入,仍會依據營所稅稅率來計算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的公司,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營所稅,而是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在罰則方面,納稅人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的話,依法將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而納稅人若為獨資、合夥公司,在計算罰鍰時,要以短漏所得額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所漏稅額。
2022.04.27經濟日報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常見錯誤5態樣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處罰,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出售境外發行之股票及國外期貨商品所得,誤列報為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出售下腳收入,未列為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
三、外銷貨物,誤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銷售貨物附贈保固服務,未依規定於銷售時認列收入
五、公司解散,未將勞退準備金帳戶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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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再將該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及大陸地區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大陸地區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 1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