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系列-15:公司申報營所稅注意地雷:以免被罰-營所稅結算申報常見之申報錯誤或疏失型態總整理,附影片說明(115年5月更新)
目錄
Q:逾期申報營所稅,會被處罰嗎?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5月31日截止,尚未申報營所稅的企業接下來將面臨罰金,最高罰9萬元。
- 如於接獲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稽徵機關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最低1,500元,最高30,000元)。
- 至於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之後,仍未於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低4,500元,最高90,000元)。*註:稽徵機關核定所得額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時,應再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 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加徵滯報金;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加徵怠報金。
- 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營利事業,如果未依限申報或是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規定則會被處7,500元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如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申報案件,除按時申報,並應於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寄交所在地國稅局。若會計師簽證案件未於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不得適用稅法相關優惠。
(所得稅法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第2項)(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02條)
Q: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申報不實或短報、漏報情事時,會受到什麼處罰?
1.對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
例如:漏報銷貨收入、虛列進貨成本、營業費用或損失等經查明屬實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2.除了罰鍰以外,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下罰金。
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0,000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並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亦同。
4.對營利事業原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之規定倍數處罰,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5.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
6.營利事業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註: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經裁罰確定,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行為年度藍色申報之許可,其已為之藍色申報書,視同普通申報書。」
(所得稅法第110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財政部67.5.15台財稅第33186號函、財政部83.7.13台財稅第831601175號函)
公司申報營利事業常見申報錯誤或疏失態樣說明如下: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114年5月1日開始受理,該局特別整理以往年度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提醒營利事業留意,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
營利事業申報常見錯誤或疏失態樣有:
一、營業收入:
(一)未加計被查獲短漏報統一發票之銷售額,致漏報營業收入。
(二)小規模營業人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將原屬小規模營業人期間查定課徵之銷售額併計申報。
(三)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於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誤列為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收入。
(四)營利事業經營三角貿易及外銷所收取之外匯收入,漏未申報營業收入。
(五)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未依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
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是用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的純益額為所得額,因此只要是《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課稅範圍的所得都應該要申報。
然而實際上常見到的錯誤是,企業在販售商品或服務時,沒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報營業稅,又在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漏報營業收入,使得所得額短少。或是原本是免用統一發票的小店,在年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的小商號,但隔年申報卻漏報免用統一發票期間的查定營業額。
會計師提醒您,如果少報、漏報營業收入,被國稅局查到可是需要補稅,並處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建議在國稅局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稅,可補稅免罰!
二、營業成本:
(一)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惟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之其他成本加項,致營業成本計算錯誤。
(二)營利事業購入間接原(物)料,未於會計年度終止日就尚未耗用部分轉列存貨,致虛增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出售下腳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惟漏未列報成本減項或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
- 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加項或成本減項,常有營利事業漏未列報導致短漏課稅所得。
(四)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以原料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時,未自成本項下沖減,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3條第2項規定不符。
原物料和商品的列報要有進貨事實,小企業常誤以為有憑證就可以列報,卻沒有探究是否有進貨事實,導致虛增營業成本,如果被查到將需要補稅和受罰。
另外,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7條規定,原物料和商品購入成本要以實際成本為主,包含取得代價和營業使用的必要費用。還有像是存貨盤損金額已列報為其他營業成本,但又將該金額列為當年度製成品的其他成本加項,也是常見營業成本計算錯誤的情形。
三、營業費用:
(一)營利事業列報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伙食費等費用,未能提示從事與營業活動有關之證明文件,亦未列報技術或管理服務相對收入。
(二)營利事業以無僱用事實之人頭,虛報薪資支出、伙食費、保險費及退休金等費用。
(三)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個人、家庭之消費支出。例如將老闆買的自用車輛列報在營業費用中,也是錯誤的。 (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
(四)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得合法的憑證,常見企業呆帳損失未取得憑證又申報該筆費用損失,便是錯誤的列報情形,例如像是民事訴訟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備抵呆帳文件等。
(五)營利事業列報國外銷貨折讓,經查係因違約而以減收外匯收入作為賠償,應列為外銷損失,並應依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檢附買賣契約書、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減收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另每筆金額在新臺幣90萬元以上,應檢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憑以核認。
四、非營業收益及損失:
(一)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二)註冊地為國外之基金及有價證券,其出售利益應列為應稅之處分資產利益。
(三)短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海外所得、各項補助款或勞退基金帳戶結清餘額等收入。
例如企業若有領取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僱用獎助津貼」,也屬於《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的「其他收益」,要列入取得年度之其他收入項下。
(四)企業投資國內公司獲得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所得稅法§42),
但如果是投資KY股票(註)所配發的股利則屬於境外所得,就不能比照投資國內公司免稅,要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入年度所得、課徵營所稅,而買賣KY公司股票所得屬於證交所得,不納入營所稅課稅範圍,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規定,須納入企業最低稅負制,併入基本所得額計稅。
投資國內公司獲配股利:免稅。
- 公司投資國內其他公司獲配股息,屬所得稅法§42條規定的轉投資收益,依規定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若投資海外公司,其股息仍應申報營所稅。
投資採權益法之國內公司認列投資收益,應計入未分配盈餘
營利事業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之本期淨利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收益申報未分配盈餘。
營利事業對於被投資公司若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該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採用權益法,亦即每年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按其持股比例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者,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舉例說明
例如,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本期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查甲公司109年持有乙公司股權99%,為具有控制力的長期股權投資,依規定應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惟甲公司未採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收益,經核算甲公司109年度就乙公司稅後淨利按持股比例計算應計入該年度稅後淨利之金額為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核定補徵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5萬元並予處罰。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本期稅後淨利,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
投資國外公司,F股,獲配股利:應稅。
- 投資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通稱為「 F 股」,所獲配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應申報 損益表 35 欄位「投資收益及一般股息及紅利(含國外)」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 36 欄位「依所得 稅法第 42 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導致漏報所得。
出售國外基金,財產交易所得為應稅
- 投資國外基金 ( 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 ) ,所獲 配之海外股息為應稅,因贖回所產生之財產交易亦應列入全年所得額,誤將該贖回產生之處分利益,列報於損益表 99 欄位「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 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導致漏報所得額。
(五)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
如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則投資損失並未實現,應不予認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
(六)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七)營利事業已達耐用年限折舊足額僅餘殘值之固定資產,列報報廢損失,未提示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件,佐證確有報廢之事實。
(八)公司購買新車替換舊車,所取得的減徵退還貨物稅,未依規定列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
(九)企業匯兌損益 實現才申報
日圓持續走貶,與日本往來密切的貿易商產生明顯的匯兌損益。財政部提醒,目前正值所得稅申報期間,日圓匯價變動導致企業出現匯兌損益,須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僅帳面價值改變者,免列報損失(或所得)抵(繳)稅。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一般均有既定的訂價策略,因匯率貶值致生產成本降低時,應配合調整售價,並確實申報營業毛利。以外幣做為收付工具的應收或應付款項,若因匯率變動造成債權、債務差額,應在實現當年列報兌換損失或收益。
業者自國外進、銷貨時,入帳與結匯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虧損,可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例如甲公司101年度進口日系商品,應依進口日的日圓匯率換算新台幣金額記帳,因日圓貶值,甲公司實際支付貨款時,因日圓入帳匯率高於結匯匯率所產生的收益,甲公司應就已實現部分列報兌換盈益,免再調整進貨成本。
換言之,營利事業向國外出口或進口貨物時,是以出口或進口時的匯率換算新台幣的外銷收入或進貨成本入帳,因此近期這波日圓貶值,向日本進口的廠商,確實可因進貨成本降低而受惠,建議日系業者應配合反映降價。
北區國稅局亦指出,因日圓貶值而受惠的企業,應依規定計算入帳,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查核補稅,甚至發生違章因而受罰。
國稅局舉例,A公司在2012年11月5日進口商品一批,交易總額為1,000萬日圓,當日日圓匯率為0.3661,A公司11月5日進貨入帳金額即為新台幣366.1萬元;A公司11月30日時先支付貨款800萬日圓,結匯當時,日圓匯率為0.3537,此時即實際產生新台幣9.92萬元的兌換收益。至於尚欠貨款200萬日圓,若A公司至12月31日仍未支付,當日日圓匯率為0.3384,產生兌換盈益新台幣5.54萬元,即屬匯率調整產生帳面差額,免列當年度收益。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兌換盈虧的計算方式可採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並以實現者為限;列報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以免發生爭議或錯誤。
【2013/05/06 經濟日報】 請詳 此篇文章
(十)商品報廢損失, 須申報勘查監毀
Q:營利事業商品因過期或變質無法出售,如何申請報廢?
A答覆:營利事業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或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該所提醒營利事業,若報廢商品或原物料等有廢品出售所得,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的減項。
(十一)營利事業購買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未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但書規定,將購買該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以遞延費用列帳,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十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無實質營運活動(例如CFC未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等),且當年度盈餘達一定基準者,不符合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1項免計入及認列CFC投資收益規定,而漏報CFC投資收益。
五、未分配盈餘:
(一)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興建或購置之支出以現金或營利事業間債權債務相互抵銷之支付,未提示相關付款或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無法確認實際支出金額,不符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4條規定。
(二)投資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之稅後純益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合併後存續營利事業,其為消滅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與其本身之所得分開計算並分別辦理申報。
(四)營利事業除依其他法律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部分外,自行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五)公司營所稅結算申報有短漏報所得,會導致稅後純益率也發生短漏情形,因此應在漏申報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中,計入「查獲年度短漏報所得的稅後純益」。
(六)營利事業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違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
六、其他:
(一)營利事業出售屬房地合一稅制度之房屋、土地,未依規定逐筆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第C1-1及第C1-2頁。且未將房地合一所得稅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及新車汰換舊車當年度所取得減徵退還之貨物稅,未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將減徵退還貨物稅之金額列為當年度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未將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列為申請年度該購置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或其他收入。
(三)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未如期申報或未如期繳納或短繳結算申報自繳稅款,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盈虧互抵之適用。(註:情節輕微者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四)營利事業列報之境外所得,未向締約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免稅或上限稅率而溢繳該國之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公司採用擴大書審方式申報,但是未依法調整當年度純益率、填錯行業代號導致所得額計算異常;或是企業有出售屬房地合一新制的不動產,卻未填報申報書計算課稅所得額。
(六)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結算申報應納稅款,雖未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稅款案件,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
(七)公司因無適用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工作年資的員工,而辦理勞退準備金專戶註銷,在收到結清餘款時,卻未申報其他收入。
(八)公司購買固定資產,在購置前已借款,從借款開始到取得資產、或土地房屋完成過戶,這段期間的利息應列為資產成本,而非利息支出。等到取得資產、房地過戶後,這筆借款產生的利息,才能列為利息支出。
(九)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計提折舊費用的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
(十)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115.04.23、財政部國稅局 113.04.26、經濟日報 2022.04.29
七、四大財會與稅制差異 企業申報要留意
企業申報,不能只用財務資料,應留意稅制限定範圍。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常見到企業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的四大差異,包括列支限額、業外損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等。
企業的財務會計所得是依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然而,稅務上的課稅所得是依所得稅法計算,當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發生差異,企業在報稅時要依法進行帳外調整。
八、營所稅行業代號 別填錯
國稅局提醒,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記得確認行業標準代號,每年都有企業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填列不存在的行業代號等,提醒企業留意,以免因申報錯誤產生異常,而被列選查對象。
國稅局表示,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都要按照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如果代號錯誤,或誤填不存在行業代號,電腦系統均顯示勾稽異常,此時國稅局須再向營利事業查證,確保申報正確性。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業別為「茶葉批發」,但電腦勾稽後發現,甲公司實際上是屬於「餐館、餐廳」,代表甲公司申報業別與主要營業項目不符。國稅局指出,經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出帳簿憑證,但仍可透過經營餐館、餐廳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並補稅40餘萬元。
了解更多請看以下影片:
公司自行處理帳務的常見困擾
除了了解營所稅法、營利事業查核準則、基本稅額條例、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洗錢防制法等規定以免觸法以外,更重要的是需付出時間成本。
Q:公司營業虧損,事後被查到有短漏報所得額情形,不過加計漏報部分後,全年所得還是虧損,此種情況下是否無須處罰?
虧損企業漏報所得 照罰
報稅季將至,公司切勿心存僥倖漏報所得稅,國稅局提醒,若被查到有漏報情況,即使加入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狀態,國稅局仍會處罰,最高可罰9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到某公司詢問,公司營業虧損,事後被查到有短漏報所得額情形,不過加計漏報部分後,全年所得還是虧損,此種情況下是否無須處罰?國稅局告訴他,這樣的理解「誤會大了」。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有明確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所得額,根據當年度適用營所稅率計算金額,並依據違章程度及情形,處兩倍或三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利息收入60萬元,雖然加入利息收入之後,仍呈現虧損情形,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逃過處罰。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漏報60萬元所得,以20%稅率計算為12萬元,由於甲公司在被國稅局查獲後,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款,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0.4倍罰鍰48,000元。
國稅局表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希望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提醒公司若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可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才能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
此外財政部提醒,今年營所稅申報有部分變革,主要在於房地合一2.0稅制在去年7月上路,適用2.0的不動產交易,從原本「合併計稅、合併報繳」,改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時應特別留意。
20220429 經濟日報
行號組織若查到短漏報營業收入 依營所稅率計算罰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原則上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的所得稅,是由資本主或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若被國稅局查到有短漏報營業收入,仍會依據營所稅稅率來計算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的公司,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營所稅,而是將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提醒,在罰則方面,納稅人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的話,依法將處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而納稅人若為獨資、合夥公司,在計算罰鍰時,要以短漏所得額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所漏稅額。
2022.04.27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處罰,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出售境外發行之股票及國外期貨商品所得,誤列報為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出售下腳收入,未列為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
三、外銷貨物,誤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銷售貨物附贈保固服務,未依規定於銷售時認列收入
五、公司解散,未將勞退準備金帳戶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可參考萬集文章 營所稅常見錯誤5態樣
營所稅擴大書審常見三大申報錯誤及疏漏情形
一、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經營項目填寫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惟有部分營利事業為適用較低的擴大書審純益率而故意選用其他純益率較低之行業代號申報,或刻意填寫錯誤行業代號,以規避不得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業別。
二、誤將不動產交易收益列入計算所得
依「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營利事業自有不動產交易不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該交易所得應單獨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計算,惟有部分營利事業誤將出售不動產收入或增益,直接按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計算所得,致課稅所得額計算錯誤。
三、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
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雖可便利報稅作業,但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若因疏忽而未取得或保存憑證,國稅局進行抽查時,可能因帳證不齊備,而改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
財政部國稅局 115.04.24
營利事業已依規定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已納之所得稅,不得再將該稅額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不得再將該稅額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並採用稅額扣抵法避免重複課稅,即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該已繳納之稅額,不得再列報為成本費用。
- 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4,000萬元,包括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及大陸地區所得額1,500萬元(勞務收入2,100萬元-勞務成本600萬元),應納稅額2,800萬元,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為200萬元,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後,自繳稅額2,600萬元。
- 惟查甲公司誤將在大陸地區繳納稅額重複列報於勞務成本,案經調整剔除勞務成本20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14,20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14,200萬元×稅率20%),並依上述規定核算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3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臺灣地區所得額12,500萬元×稅率20%),已納稅額200萬元未超過上開限額,予以全數扣抵後,補徵稅額40萬元(應納稅額2,84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繳納稅額200萬元-自繳稅額2,600萬元)。
財政部國稅局 112.09.14
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
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
113年度營所稅會計師簽證申報錯誤態樣彙總
113年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彙整表

114年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錯誤或疏漏彙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