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CFC, 個人最低稅負制, 個人綜所稅, 公司最低稅負制, 反避稅條款, 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 營利事業所得稅

CFC自我檢查表及CFC實務問答集,檢視是否符合營利事業/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113/3/31前分配免列入CFC盈餘,把握CFC申報前最後黃金時機(113年2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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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自我檢查表

CFC自我檢核表/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

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自112年度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所謂CFC,指同時符合「控制要件」及「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

豁免門檻則指「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以下」

惟針對前述700萬元之豁免門檻,為避免我國營利事業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以取巧適用豁免規定,爰另規範屬我國同一營利事業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其持有有盈餘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有關控制要件、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有實質營運活動之說明,請參閱附表)。

CRS搭配個人CFC 境外資產難避險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洪銘鴻提醒,所得稅法反避稅規定受控外國公司法(CFC)今年開始實施,未來CRS搭配個人CFC實施,國人境外資產將漸趨透明,國人申報所得稅時,即便境外公司未於當年度分配股利或盈餘,如境外公司股東符合CFC申報規定,仍應依CFC相關規定申報個人的海外所得。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於日前公布的最新「台版肥咖條款」(CRS)資料交換情形,與日本、澳洲共換回約28萬筆台人帳戶。國財司同時表示,今年起將開始運用相關資料,供國稅局評估逃漏稅風險及選案參考,納稅人若有短漏報所得,應主動補報、補繳。

CFC制度實施後,即便CFC盈餘尚未分配,仍將視同已分配,並須按個人持股比率計算CFC營利所得。至於CRS,國稅局可透過跨境金流等紀錄掌握國人海外投資等資訊。因此未來跨境匯款若涉及海外所得,建議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

工商時報 112.04.12

  • 舉例說明

國內甲公司直接持有3家CFC且各該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112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200萬元、盈餘500萬元及盈餘600萬元。

案例中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但屬甲公司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9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600萬元),已逾700萬元,故甲公司應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認列CFC2及CFC3之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局強調,CFC制度並非加稅措施,而係為防杜營利事業藉由將CFC盈餘保留不分配,規避原應負擔我國納稅之義務,將CFC當年度盈餘視同分配,提前課稅,為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

財政部/圖

112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書表樣張 (113年1月更新)

今年113年5月為個人CFC首度申報,CFC所得申報書表怎麼填?

總共有4張表單需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個人CFC營利所得計算表」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有新增CFC營利所得欄位,需填入所得人性名、所得來源地區、受控外國企業等資訊,如下標示。

國稅局公告CFC所得申報書樣張/截圖

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應填寫個人直接/間接持有之低稅負地區關係企業資訊,如下圖。

國稅局公告CFC所得申報樣張/截圖


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包含納稅義務人與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間接持有之關係企業,如下圖

國稅局公告CFC所得申報樣張/截圖

個人受控CFC營利所得計算表:有5個部分,CFC基本資料、當年度盈餘、10年虧損扣除申報表、歸客所得計算、個人計入CFC 營利所得及海外可扣抵稅額明細表,如下圖

財政部賦稅署-112年度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及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書表樣張-檔案

113/3/31前分配免列入CFC盈餘,把握CFC申報前最後黃金時機 (113年2月更新)

財政部於2023年底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方式,考量2023年獲配多屬CFC施行前之累積盈餘,修正放寬於今年3月底前決議分配2022年(含)以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盈餘,免列入當年度的CFC計算。

台灣營利事業或個人經常透過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例如BVI)轉投資中國大陸,若於中國大陸之事業仍有2022年(含)以前之盈餘,建議於今年3月底前決議分配至境外第三地低稅負地區,可免適用CFC

  • 假若大陸事業無足夠現金可供分配,或想保留現金繼續在當地營運,可考量採取盈餘轉增資方式分配,除了可享受免列入台灣CFC計算,亦可享受大陸暫免徵收預提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現行適用辦法,若CFC公司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有固定營業場所及雇用員工者,且當年度投資收益、利息、股利、權利金、租賃收入及出售資產增益之合計數占營業與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小於10%,其盈餘可豁免計入CFC計算。

2023年CFC制度日出後,考量實務上2023年多分配以前年度盈餘,財政部修正放寬豁免適用CFC條件,非低稅負地區轉投資事業須於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且決議分配之盈餘所屬期間須為2022年度及以前年度之盈餘。

徐曉婷提醒,台商應把握CFC申報前最後黃金時機,若集團在中國大陸公司尚有2022年度(含)以前累積之盈餘,可在今年3月底以前決議分配,降低後續CFC申報帶來的衝擊。若台商欲採用102號文之盈餘轉增資稅收優惠,須符合相關三要件。惟須注意,盈餘轉增資須要事前向台灣的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報,後續若擬在大陸公司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情況發生時,大陸先前暫免徵收之預提所得稅將需補繳。

工商時報 113.02.23

參考附件

國稅局有關營利事業CFC制度專區

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

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

https://reurl.cc/QeVgep台北國稅局

國稅局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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