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簡政便民效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前揭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國稅局以書面審核核定。
目錄
整理常見書審逃漏稅樣態重點,如下:
近來發現營利事業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計有下列型態:
面向 | 樣態 |
---|---|
隱匿收入 | 1.透過成立多家營利事業來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 |
2.匿報收入,以符合適用標準 | |
憑證 | 3.採書審公司將取得憑證轉供關係企業列成本費用 |
4.採書審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給關係企業列成本費用 | |
5.採書審未取得合法進項列報成本及費用 | |
6.取具憑證不足、帳證不全採書審規避查核 | |
扣繳 | 7.未據實辦理扣繳,例如低報租金等 |
其他 | 8.高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者,採書審規避個人綜所稅 |
9.未正確填寫行業代號,誤選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 |
擴大書審制度原是為簡化稽徵作業、方便中小企業報稅的便民措施,不過卻有部分營利事業用來逃稅。
-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請自行檢視相關成本費用之進項憑證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因違章漏稅而受罰。
國稅局 112.06.15
補充: 營所稅的申報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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