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不合法,不得註銷欠稅及解除清算人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之規定執行清算程序,如有違反規定於分配剩餘財產前,未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者,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查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該局說明,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解散登記在案,因欠繳營業稅及罰鍰計2百餘萬元,該局依法函報財政部限制清算人出境;嗣清算人以公司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在案,業已完成清算程序為由,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欠稅並解除出境限制。經該局以公司未提示相關憑證、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核且尚有違章漏稅情事,未在相關清算財務報表上表達,其造具之清算表冊不符實情,尚難認定清算人已完成合法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92條但書及同法第331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不生清算完結效果,雖該公司已向法院辦理清算聲報,但該聲報僅備案性質,並未對聲請人聲報之事項為實質之審查,公司若未完成合法清算,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清算人之責任亦未解除,否准該清算人註銷欠稅及解除限制出境之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及稅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