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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未上市股票須申報最低稅負制,如何課稅?
個人110年出售的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就要恢復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計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記得要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與第18條修正,明定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稅額。)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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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計算 | ●成交價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成本:依取得方式各異 ●必要費用:證交稅、手續費 |
應檢附文件 | 收、付款紀錄、證交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等 |
所屬年度 | 以交割日為準 |
未申報者所得核算方式 | ●有成交價、無成本:以成交價20%計 ●無成交價:前一年內最近一期財報每股淨值75%計 ●若查得實際所得較前2項高,則以查得資料核算 |
為避免納稅人將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財政部修法,自110年起將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恢復納入最低稅負制計稅,今年報稅適用,不過若屬高風險新創,且交易時公司設立未滿五年,可排除在外。
中區國稅局表示,110年度有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民眾,111年5月申報年度綜所稅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
國稅局表示,如果可提供實際成交價及原始取得成本,則是相減後再扣掉證交稅、手續費等必要費用,作為所得額;若有成交價、但無法證明取得成本,則以成交價20%計算所得額。
經濟日報 111.01.04
補充:居住者/非居住者出售股權交易,稅務比較
交易高風險新創股票 免列最低稅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自2021年1月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未登錄興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個人最低稅負制課稅;但如果個人交易股票為高風險新創事業且公司登記未滿五年或上市櫃股票等,個人賺取價差皆免計最低稅負。
隨著「新創雙板」─「台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於2021年7月正式開板,台灣證券市場流通股票目前有兩種上市(一般板、創新板)、一種上櫃、兩種興櫃(一般板、戰略新板「適用簡易公開發行縮短登錄興櫃時程」)及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等合計六個板塊。
上市櫃股票包括登錄於創新板或戰略新板者,皆屬於我國免計最低稅負制範圍,因此個人股東於公司登錄後轉讓股票之所得屬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不必計入最低稅負課稅。
但如果是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創櫃板股票,如果不符合「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定義,則該筆交易所得仍要計入個人最低稅負課稅,他建議,個人交易前應留意主管機關核定名單。
創櫃板公司要符合高風險新創定義,必須依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經櫃買中心委任的創新創意審查委員過半數同意,另還有自行提出意見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出具創新創意推薦函等,才能符合高風險新創資格。
所謂個人最低稅負制是以個人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及採分開計稅股利金額、未上市櫃證交所得等項目合計,扣除每人每年免稅額670萬元後乘以稅率20%得出最低稅負。
最低稅負應與當年度綜所稅額相比,如果最低稅負大於綜所稅額,則個人應繳納差額稅款;但如果個人綜所稅額大於最低稅負,僅需繳綜所稅額。
舉例來說,A先生2021年無其他所得,但當年度有未上市櫃證交所得600萬元,因低於670萬元免稅額門檻,A免繳最低稅負。
工商時報 2011.11.10
公司如何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第2項授權規定,訂定「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重點如下表,
條文 | 重點內容 |
第5條 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 公司應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 1.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2.營運計畫。 3.股東名冊及投資人持股相關資料。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第7條 公司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 | 公司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後,於其個人股東持有股份屆滿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並將該等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1.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影本。 2.個人股東投資及持股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投資金額、持股期間及持股異動情形。 3.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成本如何決定?
按取得股票原因,依下列規定認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