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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審查,獲三大共識

有限合夥法審查 獲三大共識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邱建業/台北報導】
2013.09.24 02:09 am

行政院昨(23)日審查有限合夥法,取得「尊重契約自由、政府低度管理、合夥人最大便利」的共識,無形資產如技術入股等將朝不用鑑價的方向進行。預計再一、二次可完成全部審查,最快10月可望定案。

負責協調此案的政務委員薛琦廣邀司法院、財政部、經建會、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及五都代表討論有限合夥法,歷經三個多小時討論,仍著重在前面第一、第二章主要架構,只比上次審查通過的八條文多討論三條文。

不過,薛琦表示,與會人員都同意掌握大的原則,包括尊重契約自由、政府採低度管理,讓合夥人最大的便利,後面偏重程序性、技術性的條文相對容易處理。與會的經建會官員指出,本次修法將秉持契約自由和國際接軌兩大原則,目標讓有專業但苦無資金者,例如文創業者,能夠更靈活地透過有限合夥達成創業目標。據了解,最簡單的有限合夥關係是一個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結合,其中有限合夥人須提供資金,普通合夥人則可提供資金或提供專業能力。換言之,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一種商業型態。

不同於公司強調永續經營,有限合夥通常以任務為導向,一旦任務結束,合夥人可依約拆夥,所以運作相當靈活。官員舉例,文創、餐飲小店等都可透過有限合夥,以技術和創意換取資金創業。經建會昨天建議,技術或勞務入股的合夥人持股可以免經鑑價,只要合夥人間合意即可。此外,也建議未來有限合夥契約可免經審查,貫徹契約自由原則。這些建議在昨天會議中獲得高度共識。

另一方面,未來也將開放直轄市政府可以主管境內的有限合夥契約,方便民眾進行登記。

不過,經建會建議,依國際立法體例,應刪除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必須以盈利為目的描述。但有部會質疑,目前法規規定我國有限合夥須以營利為目的,且由營利事業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管理,一旦刪除外國機構的盈利條件,一來會有差別待遇之虞,二來權責將歸屬不清。經建會官員指出,昨日討論沒有共識之處,將擇期與相關部會進一步討論。

【2013/09/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