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遺產及贈與稅

有繼承請一定要申報遺產稅 否認被罰得不償失

繼承2億地未報稅 吐光再繳1.7億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提醒,繼承行為發生時,為避免日後收到鉅額罰鍰,造成財產上的損失,請記得一定要申報遺產稅,以免除日後困擾,若有不服稅捐稽關核定稅款,也一定要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期限內(繳款通知書上載明的屆滿之翌日起30天內)申請復查,否則連上訴的機會都沒有就因為程度不符就直接敗訴。

黃姓地主廿七年前過世,家屬一直未申報遺產稅;直到北區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兩億多元,扣除遺產稅和罰鍰,遺產只剩六十一元。黃家申請更正,提起行政訴訟;由於當初未申請復查,案子早已確定昨被判敗訴。

除了遺產稅和罰鍰,黃家還要繳滯納金及利息五千多萬元,以土地抵繳遺產稅衍生的值增稅一億兩千萬元,遺產變成沉重的負擔。

新北市汐止區的黃姓男子於一九八五年過世,家屬一直未申報遺產稅。七年後,北區國稅局才發現,當時核定遺產總額是兩億四千三百十五萬五千九百零一元;黃家要繳的遺產稅、罰鍰,只比總額少六十一元,黃家未申請復查而確定。

一九九四年,黃家才以遺產中有公設保留地等理由申請更正。北區國稅局也發現土地面積有誤,重新計算後,遺產總額和應繳稅款、罰款都減少;但差額仍然不大,遺產只剩五十多萬元。

黃家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到目前為止,以土地實物抵繳稅款及從財產執行的總額,已逾兩億多元;他們繼承的土地等遺產,當時才值一億六千多萬元,早已超過應繳的稅額及罰鍰,國稅局應退回多收的部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本案稅額、罰款,因家屬未申請復查而確定;家屬申請更正,國稅局已作處理。

至於土地遺產的計算,如果查獲時的價格較被繼承人死亡時高,應該以查獲日計算。

判決認定,國稅局對黃家課徵的遺產稅、罰鍰,並未超過黃的遺產總額;本案課稅也無適用法規錯誤的情形,不採黃家主張,判黃家敗訴。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7.17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 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