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違章類型1: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 …」
二、案例:
張○○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擅自以××泡沫紅茶名義於109年1月1日經營冷飲店,案經調查屬實,並取具張○○承諾書認諾該店每日營業額3,000元附案。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依財政部85.4.26台財稅第851903313函規定,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故本案依營業稅法第45條(行為罰)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漏稅罰)規定擇一從重處漏稅罰。
違章類型2:漏開統一發票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營業人有前項情形,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二、案例:
○○商號經人檢舉於109年2月8日(法定申報期限前)銷售個人電腦,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含稅)漏開統一發票,經查明屬實,並取具承諾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乃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按應繳稅款2,381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1倍罰鍰2,381元。(本案係1年內第1次查獲,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納稅款。)
違章類型3: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
一、處罰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110.12.17修正裁罰倍數表)
二、案例:
李○○於109年2月10日因女兒歸寧宴請賓客,向○○海鮮公司訂席16桌,每桌訂價8,500元,經人檢舉漏開統一發票,案經稽徵機關通知備查,該海鮮公司書立說明書表示,已依李○○之指示,開立抬頭為××公司之三聯式統一發票,銷售額129,524元稅額6,476元交付李○○,並提供發票存根聯供核。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以○○海鮮公司開立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未依法給與他人憑證,金額計129,524元,○○海鮮公司為一年內第一次被查獲,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2%行為罰計2,590元。
違章類型4: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9年1至2月漏報進貨退出及折讓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案經國稅局取具營業人進銷項憑證交查異常查核清單,並通知營業人備查,取有承諾書在案。核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3,000元並按所漏稅額3,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500元。
違章類型5:以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二、案例:
×× 公司於109年3至4月購買之冷氣及冰箱,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屬非供本業使用之進項憑證銷售額80,000元稅額4,000元,案經稽徵機關調帳查核,已於當期扣抵銷項稅額。本案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4,000元並按所漏稅額4,000元,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2,000元。〈已於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
違章類型6:統一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一、處罰依據:
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二、案例:
××公司於109年4月10日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50,893元稅額7,544元,未依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卻誤蓋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專用章,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4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乃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依銷售額150,893元處百分之一行為罰為1,508元。
資料來源: 國稅局 110-06-25
違章類型7: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何處罰?
營業人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補稅及擇一從重處罰;
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事證,應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參考法條: (財政部 98.12.7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
五、虛報進項稅額。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違章類型8: 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國稅局 113.05.27
未依規定取得進項罰鍰案例
案例:N企業行未辦理稅籍登記即自110年9月起營業,案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110年12月查獲,其每月銷售額60萬元至80萬元不等,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查獲有未依規定取得進貨憑證及未給與他人憑證情事,除處漏稅罰、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採擇一從重)及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之罰鍰外,另就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金額,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所犯錯誤:N企業行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5條規定,應依同法第45條、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給與憑證)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又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補充: 營業稅申報 六大違章樣態
實務上常見營業人申報錯誤樣態,包括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官員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還可按次處罰。
實務上常見營業人申報錯誤樣態,包括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官員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還可按次處罰。
另外在發票類別,也列出三種營業人常犯錯誤,包含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銷售貨物或勞務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以這三種錯誤中,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最為嚴重。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明知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其他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遭稅捐稽徵機關查獲,企業負責人將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稅局舉例,有甲公司以家族成員設立乙企業社,被國稅局查獲甲公司取得的進項憑證,源自乙企業社所開立的發票,不過乙企業社卻無提供勞務的事實,因此構成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短報或漏報銷售額,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另外營業人遭處有期徒刑一年。
常見錯誤樣態五、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以不得扣抵的進項憑證、無進貨事實及偽造憑證的進項稅額申報退抵稅款,逃漏營業稅;最後,官員表示,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構成逃漏稅捐情形,也是常犯錯誤之一。
除了以上六點錯誤,國稅局將持續加強黃金路段營業人、知名店家、夜市及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等營業人的查核。官員提醒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就不必受罰。(稅捐稽徵法4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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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營業稅開立發票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