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籌設
股東人數設定:
發起人籌組公司 1.有限公司:1人以上。 2.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
(如為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不受2人以上之限制。)
覓妥營業場所 營業處所相關規定如附註一規定(請詳閱附註一)。
向本局及經濟部商 應具備文件:
業司辦理公司設立 1.籌設申請書1份。
登記預查名稱 2.如係外國人投資者應檢附經濟部投資審議委會核准投資涵。
3.經理人之經理人結業證書、身分證影本各1份及名冊2份。
4.經營計畫書1份。
5.本局及經濟部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附註十一)。
申請籌設 6.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如附註十)。
7.營業處所之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及租賃合約書或屋主同意書。
關於經理人之規定:
審核籌設文件 1.經理人應為專任。
2.各種旅行業經理人均不得少於1人(分公司亦同)。
查證發起人及 核准籌設
經理人資料
應於核准設立後2個月內辦妥,並備具文件向
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註冊,逾期即撤銷設
立之許可。
申請註冊
應具備文件:
繳納註冊費、執 1.旅行業註冊申請書。
照費及保證金、 2.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
申請旅行業註冊 3.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南市)核准函影本、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各1份。
4.公司章程正本。(第2條之1所營事業須註明「營業範圍以交通
部觀光局核准之業務範圍為準」。)
5.營業處所內外全景照片(含市招及門牌)。
核准註冊 6.營業處所未與其他營利事業共同使用之切結書。
核發旅行業執照 7.旅行業設立事項卡。
8.註冊費按資本總額1/1000繳納。
9.保證金:綜合旅行業新台幣10,000,000元;
甲種旅行業新台幣1,500,000元;
乙種旅行業新台幣600,000元。
10.執照費新台幣1,000元。
11.經理人、董事如任職他旅行社,應辦妥前任職公司離職異動。
全體職員
報備任職 請利用網路申報系統辦理「旅行業從業人員異動」。
應具備文件:
向觀光局 1.旅行業開業申請書。
報備開業 2.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保單及保費收據影本。
正式開業
附註
一、 營業處所規定:
(一)同一營業處所內不得為2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二)公司名稱之標識(應於領取旅行業執照後,始得懸掛)。
二、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金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社不得少於新臺幣2500萬元。
(二)甲種旅行社不得少於新臺幣600萬元。
(三)乙種旅行社不得少於新臺幣300萬元。
三、 經營計劃書內容包括:
1. 成立的宗旨。
2. 經營之業務。
3. 公司組織狀況。
4. 資金來源及運用計劃表。
5. 經理人的職責。
6. 未來3年營運計劃及損益預估。
四、 公司名稱與其他旅行社名稱之發音相同者,旅行社受撤銷執照處分未逾5年者,其公司名稱不得為旅行業申請使用。
五、 流程圖中,四邊形表示籌設及註冊申請人應辦理事項,六邊形表示觀光局辦理事項。
六、 流程圖中,每一申請步驟均需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後方可進行下一辦理事項。
◎ 七、下列人員不得為旅行業發起人、負責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並撤 銷其登記。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未逾2年者。
(三) 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 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5年者。
(六) 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 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執照處分,尚未逾5年者。
※ 八、台北市營業處之設置應符合都市計劃法台北市施行細則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一)「樓層用途」必須為辦公室、一般事務所、旅遊運輸服務業。(二)「使用分區」必須為第1~4種商業區及第3之1種、第4之1種住宅區。
※ 九、台北市旅行業尋覓辦公處所時,仍須事先查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該址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以免困擾。
十、如係外國人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並附中文譯本:
(一)外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件
1. 如係自然人,係指國籍證明書;如係法人,係指法人資格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均應先送由我國駐外單位或經其駐華單位簽證。如當地無駐外單位者,可由政府授權單位或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公證。
2. 前述國籍證明書得以護照影本替代;又外國人如在國內持有居留證時,可以該證影本替代國籍證明書;又外國人在國內停留期間,亦可逕向我國法院申請上述身分證明之認證。
(二)外國人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1. 外國投資人,如有授權代理人,應附我國駐外單位或其駐華單位簽證之授權書,授權書需載明代理人名稱及授權代理事項並附中文譯本。如當地無我國駐外單位者,可由政府授權單位或經當地政府單位或法院公證。
2. 外國人如在國內居留期間,亦可將授權書送請我國法院公證。
3. 代理人應為自然人,凡在中華民國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
十一、本局籌設登記預查名稱注意事項:
(一) 預查名稱流程:本局行政資訊系統–觀光相關產業—旅行業—籌設變更申請表格—旅行業籌設名稱預查—輸入旅行業中文名稱。
(二) 申請預查注意事項:
1. 查詢公司名稱申請注意事項(查詢前請詳閱審核原則說明)
2. 預查申請案每案僅得申請1個公司名稱。
3. 經同意者,自申請之日起算,保留期限為180天。
4. 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7條之各項相關規定將不予同意。
(三) 範例及說明:
1. 與現有旅行業名稱或服務標章之發音相同。例:「龍鳳旅行社、隆奉旅行社」,「龍鳳旅遊、隆奉旅遊」。
2. 旅行業名稱及服務標章與消費者普遍認知之現有旅行業名稱相同或類似,致與他旅行業混淆者。相同:「楊楊旅行社、揚揚旅行社」;類似:「龍鳳旅行社」、 「龍鳳國際旅行社」、「臺灣龍鳳旅行社」、「新龍鳳旅行社」、 「龍鳳假期旅行社」等。
3. 破音字:應以一般社會大眾習慣讀法認定,(例如「尺度ㄉㄨ旅行社」、「火車ㄔㄜ旅行社」),並不得主張以相對冷僻或少手之破音字規避上述規定(例如「尺度ㄉㄨㄛ旅行社」、「火車ㄐㄩ旅行社」)。
(四)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7條第3項規定:大陸地區旅行業未經許可來臺投資前,旅行業名稱與大陸地區人民投資之旅行業名稱相同者,不予同意。
(五)倘事後發現有使用違反上述規定之名稱者,本局將廢止該名稱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