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企業一直是帶動經濟成長的重要推手之一,為了讓企業減輕負擔,並帶動產業轉型,產創條例也再度延長優惠期限至118年12月31日,希望能夠藉由租稅的優惠,幫助企業發展,有助於整體經濟發展,新創事業可多加把握,選擇適合自己的行業優惠去申請!
目錄
《產業創新條例》—延長租稅優惠10年至118年12月31日止
一、前言
《產業創新條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7年,對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已有一定成效,但近年全球創新創業產業產生鉅變,各主要國家推動產業創新的力道逐步強化,政府為因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亦積極推動產業創新投資,期透過資金、研發、技術及人才的結合,推動產業轉型,並進行《產創條例》大翻修,將年限予以延長,將有助活化國內新創投資環境,並吸引國際資金投資國內新創。
二、修正重點
本次修法分促進創新、強化研發、引導創新及活化環境等4大面向,共計增刪、修正23條文,大幅鬆綁新創法規,重點如下:
(一) 強化國營事業投入研發:增加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預算經費進行研發等規定,促使國營事業在產品技術開發或服務流程上突破,並引領產業中下游創新。
(二)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租稅優惠:依《有限合夥法》設立之創投事業,如符合出資總額達新台幣(下同)3億元以上、資金運用於境內達出資總額50%及投資於新創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3億元(採低者)等條件,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亦即創投事業本身不課營業所得稅,收益歸合夥人時才對合夥人課綜合所得稅;若合夥人為國內營利事業則股利所得免稅,避免雙重課稅。
(三)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協助新創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個人現金投資於設立未滿2年之新創事業公司,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最高300萬元。
(四) 員工獎酬股票適用緩課:將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 5年緩繳所得稅,修正為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五) 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享緩課:創作人(如教授、研究人員等)自學研機構獲配之股票,得持有至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所得稅,以提升科研成果產業化。
(六) 推動創新採購:為擴大創新產品商機,協助各政府機關採購人員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優先採購軟體、創新產品及服務。
(七) 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為強化政府研發成果銜接市場之流通運用能力,將建立及管理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並搭配金融投融資等措施。
(八) 閒置產業用地強制拍賣:為活化閒置工業用地,政府開發產業園區,符合閒置土地認定基準者,採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強制拍賣等多元措施,促儘速供工業使用,其中「強制拍賣」,旨在促使土地所有權人於時效內依法作工業使用,防止蓄意閒置,以增進公共利益,另閒置土地係窮盡限期改善、罰鍰及協商等多元措施後才啟動「強制拍賣」,又拍定價額不得低於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不會影響所有權人權益。
三、結語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排除了創新創業相關法規障礙,將為我國營造更好的產業投資與創新環境,可望加速「5+2」產業創新計畫的推動,並協助企業因應數位經濟時代潮流,成功升級及轉型,同時開拓新興產業更多發展機會,為台灣經濟再添成長動能。
「產業創新條例」修正重點,包括延長10年租稅優惠措施期間、提升投資動能誘因、強化租稅措施誘因等三大修法方向。有關延長10年租稅優惠措施期間,包含現行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技術入股或創作人獲配股票緩課規定、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緩課、有限合夥創投業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等,修正延長實施至118年12月31日止。
經濟部指出,為鼓勵業者以自有獲利進行投資,活化資金運用,產創條例修正草案特別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項規定,免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將使所有產業受惠;在強化租稅措施誘因方面,放寬員工獎酬發放範圍,提供產業運用留才工具彈性,亦可提振投資,帶動新創發展。
產業創新條例12條之1、12條之2 個人技術入股或創作人取得股票時,股票採較低價格課稅
Q:個人以享有所有權之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讓與公司,可享受租稅優惠嗎?
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及第8條、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及「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等,都有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以上措施,不適用於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以自行研發所有智慧財產權入股之情況。
自106年11月24日起,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其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公司自行使用,所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個人技術入股取得股票時之緩課(12條之1第2項)
1. 為強化產學合作誘因,鼓勵研發能量之持續投入,以優化產業技術創新競爭力,本次增修個人技術入股或學研機構創作人,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累計達2年且符合在我國服務之相關要件者,得於轉讓時以「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課稅。
Q:新創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一項規定之智慧財產權應檢附文件?承上,技術投資人未能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如何計算其成本?
1.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之契約書。
2.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本或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等相關文件。
3.足資證明該智慧財產權為自行研發之相關文件。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個人技術投資人依規定計算所得,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之30%計算減除之。(推計成本率為30%)
Q: 個人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其申請程序為何?的程序為何?
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時,該個人所得之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稅。於實際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該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並於扣除取得前開股票之相關而尚未認列之費用或成本後,申報課徵所得稅。
A:受讓智慧財產權之股票發行公司應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本次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增資函之日起至次年度5月底前或本要點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本項租稅優惠規定,逾期不予受理。
創作人取得學研機構技術入股分配股票之緩課 (第12條之2)
除將適用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外,增訂創作人自取得股票日起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服務並從事研發累計達2年,於股票轉讓或劃撥至集保帳戶時,其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得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課稅之措施。(股票採較低價格課稅)
技術入股取得股票及創作人取得學研機構技術入股分配股票之緩課,比照員工股份酬勞取得股票之緩課,納入得以股票轉讓或劃撥至集保帳戶之時價,與取得股票之價格從低課稅之措施,惟需符合所規範之條件。另對於技術入股取得股票緩課之本項優惠適用對象,僅包括個人。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1 有限合夥透視個體概念課稅,免納營所稅!
為鼓勵國內外資金投資新創事業,產業創新條例修法增訂第23條之1,明訂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符合一定門檻要件並投資於新創事業一定金額或比例者,得採透視個體概念課稅等規定,引導大企業、市場資源與新創事業結合。
針對設立當年度實收出資額達3億元之創投事業,可能因短時間無合適之投資標的,致無法符合現行規定(須投資我國境內公司達實收出資總額50%之門檻),爰予修正。增訂該事業得擇定採用「決定出資總額」之方式,來取代現行規定之「實收出資總額」。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課稅規定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要件為何?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其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50%並符合政府政策,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者始得適用:
1.設立當年度及第2年度:各年度終了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出資總額達新臺幣3億元。
2.設立第3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1億元。
3.設立第4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2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新臺幣3億元。
4.設立第5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新臺幣3億元,且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達該事業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0%或新臺幣3億元。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2 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免稅優惠
個人投資經認定之新創事業有何租稅優惠,其適用範圍為何?
1.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2.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
3.個人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 ,技術投資人以技術入股之租稅緩課優惠
Q: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9條有關技術投資人以技術入股之租稅優惠為何?
- 自111年1月1日起,為鼓勵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醫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醫藥公司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 個人技術投資人依(一)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提供該公司之技術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者,以股票取得之時價或價格,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 Q: 承上,技術投資人未能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如何計算其成本?
A:個人技術投資人依規定計算所得,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按其收益之30%計算減除之。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 ,關於天使投資人投資金額之免稅優惠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租稅優惠規定為何?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3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3年之當年度起2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500萬元為限。天使投資人適用生醫條例之減除上限金額500萬元遠大於產創條例的300萬元,而且可於2年內扣除較具彈性,亦僅較產創條例持股期間要求多1年。
應注意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需被投資公司申請核定及核發程序,並非當然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3 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項
為提振產業投資動能,鼓勵企業以自身獲利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資金運用效率。本次修法增訂第23條之3,自辦理民國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企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實質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及技術達100萬者,該投資金額可免加徵5%未分配盈餘營所稅。
財政部已於民國109年01月09日訂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其要點如下:
- 實質投資範圍:係企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投資範圍不包括未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之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 實質投資之一定金額: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投資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項目若有申請政府補助部份,則按減除補助金額後之實際支出金額予以認定。
- 未分配盈餘申報程序:在申報流程上,無需事先提供投資計畫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核准僅需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依規定填報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於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投資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額。
- 投資項目變更:企業依規定申請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如於申報完成後三年內發生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等情事,應就變更使用部份補繳已減除或已退還之稅額並加計利息。
- 以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A機器設備,總價款為300萬元,分2期付款,分別為訂金100萬元及餘款200萬元,因投資日(交貨日)及投資金額支付日期不同,其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109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金額,將有所差異,茲說明如下表:
新創事業所投入之研發支出是否可適用投資抵減,申請程序為何?
A: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之1暨相關子辦法,新創事業可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即於支出之次年2月至5月間),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與發展活動是否符合辦法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新創事業同時符合前揭規範者,應擇一適用,並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以免重複適用。
產業創新條例19條之1 新創公司員工獎酬之租稅優惠 擴大員工獎酬股票「孰低價格」課稅適用對象
產創條例第19-1條,公司有獎酬員工之股份基礎給付(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得選擇於實際轉讓時按全部轉讓價格計算所得課稅(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
將現行員工獎酬股票(員工酬勞股票、員工現金增資認股、買回庫藏股發放員工、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員工權利新股等) 5年緩繳所得稅,修正為於實際轉讓時按轉讓價格課稅。
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亦得適用孰低課稅規定(雙向皆可適用)
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其租稅優惠規定如下:
(一)於取得股票當年度或可處分日年度按時價計算全年合計新臺500萬元總額內之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二)但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該股票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
(三)公司員工選擇適用前項規定,自取得股票日起,持有股票且繼續於該公司服務累計達2年以上者,於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開設之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時,其全部轉讓價格、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之時價或撥轉日之時價,高於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者,以取得股票或可處分日之時價,作為該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並申報課徵所得稅。(股票價格採較低價格課稅)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或加倍減除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12條之1、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 投資抵減
適用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且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之事業,就「研發支出15%抵減稅額,年限1年」或「研發支出10%抵減稅額,年限3年」擇一適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
-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實收資本額≦ 8,000 萬元,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200 人。 ( 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 -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
前一年營業額≦ 1 億元,或經常僱用員工數 ﹤ 100 人。 ( 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
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之適用年限至113年12月31日,並增訂「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適用投資抵減之規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A智慧機械,價款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因過渡時期之交貨年度及付款年度不同,其投資抵減之當年度,應如何認定,茲說明如附表。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一項 (研究發展支出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減除)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 研發支出適用加倍減除之優惠範圍及申請程序為何?
1.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及相關子辦法規定,新創事業在其讓與或授權自行研發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收益範圍內,得就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金額200%限度內自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中減除,惟僅得就本項、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等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優惠擇一適用。
2.有關研究發展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應如前述檢附相關文件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另有關智慧財產權認定,應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2個月,檢附文件向受讓或被授權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企業適用租稅優惠措施,申請及申報程序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即將開始,其中可適用的租稅優惠措施很多,鑒於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除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外,並應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茲就常用的租稅優惠措施申請時間、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整理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政府提供之創業補助,貸款相關的優惠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建議新創企業,因為資源繁多,請參考 新創圓夢網的整理,依據現在企業所在的發展階段,尋找適合自己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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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給企業的建議:
初期:企業的資金來源,會隨著發展階段而有所不同,剛開始需要第一桶金來支付開辦費、租金水電等固定支出。在企業發展的初期,可以多加利用政府補助的資源,因為這是不用還的錢。或是自行先存一筆錢當作開業基金,以度過這段草創期,俗稱「死亡之谷」的階段,收入不穩定、或是尚沒有收入的時期。
中期: 公司經過一段時間,已經有正的現金流量,或是有客戶帶來收入可以支應支出時,這時候可以考慮用天使投資人或是向創投募集資金,以便快速成長。
在利率還算低的時刻,若考慮向銀行借款,支付銀行固定的利息以換取一筆資金提早注入公司,也是不錯的選擇。而且不會稀釋原有股東的股權。
再多的政府補助,租稅優惠,會計師建議,創辦人可以把他當作公司的營養補充品,而非正餐,有很好,沒有也不要扼腕。畢竟,最終公司還是必須能夠自給自足,才能夠穩定的經營。因為申請政府補助、向創投募資都是需要時間、需要人力寫報告、做簡報(pitch)的,而且政府補助需要核銷、多了專業投資人進入公司,也有相對應的投資人關係管理成本,股權更是給了就無法收回的,不可不慎。
若有問題,建議企業老闆都可以向您的會計師詢問。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