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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紅的收入有哪些?以下表舉例常見的幾種收入。
斜槓世代來臨,每個人可能都是KOL、拍攝Youtube短片的Youtuber,或是經營IG、抖音頻道的網紅。所以收入的來源也非常多元。
Q1:取自國外的收入(Youtuber、FB廣告收入)也算網紅Youtuber的收入嗎?
(1)Youtub廣告收入
美國來源所得、美國會課稅;台灣網紅的國內所得部分,國稅局也會查,要誠實申報。
依國稅局規定,以及美國Google公司為配合美國稅務機關規範,2021.05.31最新對Youtuber美國觀眾來源的廣告收入課稅的規定,如果是美國來源的廣告收入,Youtube會扣繳30%。被稱做「網紅版肥咖條款」。
台美無租稅協助 適用30%稅率 但只課美觀眾收益。
補充文章: 網紅逃漏稅文章、YouTuber要扣30%重稅
- 有申報者,只扣「美國來源所得」課稅,但台灣因與美國沒簽租稅協議,美國所得要扣30%。
- 若不申報,則全球的「總收益」要預扣24%稅。 故建議Youtuber網紅在2021年5月31前,須提交稅務身分資料。
觀眾如果是在台灣境內,則Youtube美國總部不會扣稅,全部算台灣來源所得,則全部都必須申報個人綜所稅,如果沒有申報的話,則被查到還是會需要補稅。
(2)FB廣告收入
從2023年6月1日起,透過個人帳戶下廣告(非透過代理商、直客帳戶)將會產生稅金5%費用。所以個人投遞廣告就是會增加5%費用支出,如果有統編可以去輸入到廣告帳戶後台設定。
以什麼方式投遞廣告比較划算?
帳戶身分 | 個人 | 企業/組織(自行刷卡) | 企業找FB廣告代理商 |
---|---|---|---|
服務費 | 無 | 無 | 有 |
扣繳稅 | 無 | 6%(10日內申報) | 無 |
營業稅 (增值稅) | 廣告費的5% | 無 | 廣告費的5%(*申報時可扣抵) |
刷卡手續費 | 廣告費(含增值稅5%) 再加收1.5% | 廣告費的1.5% | 無 |
總計額外費用 | 約6.6% | 7.5% | 約5% |
可入帳 | 否 | 是 | 是 |
詳細文章 FB廣告收入
Q2:網紅廣告收入是國外的Youtube給的,為何台灣國稅局要課稅?
主要是因為,Youtuber、KOL,網紅們大多是在台灣拍攝影片或是剪輯影片的,上傳的地點也是在台灣境內。所以提供勞務的地點在國內。依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只要提供勞務的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或是該影片的拍攝需要中華民國境內的個人協助才能夠完成者,都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意思就是,台灣國稅局對Youtuber的廣告收入有課稅權。雖然這筆收入是國外的Google總公司匯款進來的,但是提醒各位網紅們,還是需要申報為境內所得。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參 107.1.2修正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4點)
判別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來源所得認定原則,是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網紅拍攝、上傳影片的地點是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
網紅算是比較新興產業,如果是自主拍攝個人風格影片,提供觀眾瀏覽、點擊、訂閱,當中穿插廣告所獲得的收益,算是綜合多元的收入項目,因此目前這種所得類別,會被認定在「其他所得」項目。如果是境外公司提供的收益報酬,只要是在國內進行剪輯拍攝,就必須自行照實申報。
不過,如果個人可以透過相關單據,舉證證明產製這些影片有需要付出的必要成本費用,可以在申報時主張扣除這些成本費用;收入減掉成本費用之後,再併同其他所得去合併申報。
新聞案例:網紅看過來!到底要不要繳稅?財政部透露1關鍵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6日進行「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有提到網紅的收益屬於境外還是境內收益,財政部次長李慶華表示,如果在境內從事進行直播活動即為境內所得,即使收到國外贊助亦同。
另外像YouTube、Twitch等網路平台都屬境外公司,若國內的網紅利用這些平台獲得的收益、分潤、贊助,究竟是境內還是境外所得,要如何去稽查?
- 首先須看平台交易與台灣市場有沒有關聯,如果是做廣告,且在台灣刊登,或者跟境內企業、公司進行廣告,那該廣告收入就屬於境內所得,反之若廣告主要是境外,即為境外收入。
- 針對網紅收到國外觀眾贊助,是否也是境內收入,李慶華解釋,若是在台灣的平台,收入來源都在境內進行活動所獲得的報酬,都算是境內所得。
中時新聞 113.05.06
Q3:網紅的收入用個人報勞報比較有利? 還是開公司比較有利?
會計師建議要算一下,個人年收入的金額來判斷。
原則:個人年收入越高,則開公司來將收入轉成開公司的收入會越有利。
因為個人綜所稅的稅率是5%~40%採累進課稅,相對公司組織而言,公司的營所稅率是統一稅率20%,不會因為收入多增加而稅率有所變動。
通常建議個人網紅如果年收入達到100萬元以上,則可以考慮開立公司,改成開發票的形式來申報收入。
但是開公司以後就會需要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及記帳,每年五月份還要申報營所稅,若有需要可以向本所諮詢。
為何有人說,開公司可以節稅?
舉例說明: 小華是一名Youtuber,年收入大約200萬,也有斜槓在做團購主。
情況一,以個人勞務報酬課稅:
113年度綜所稅 稅率級距表(本表適用113年度所得申報並僅供參考,請以國稅局公佈之最新資料為準)
如上所述,小華網紅如果是用薪資所得申報,可以扣的免稅額一年大約是44.6萬(*以113年度免稅額計算)
(免稅額97,000+標準扣除額131,000+薪資特扣除額218,000)=(2,000,000-446,000)*20%-147,700=163,100元。
情況二,網紅以開公司來報稅:
公司組織的課稅是分三階段,先課5%營業稅,在結算當年度淨利,有賺錢則再課營所稅,虧損則不用課稅。有淨利分配給股東時,股東在申報股利所得併入個人綜所稅。
營業稅階段
這時候,200萬的收入就會從個人的 薪資收入轉為公司的營業收入。與個人申報收入不同的是,公司開發票需要代付5%營業稅,但是如果有相關成本、進貨費用等,進項稅額5%也可以扣抵。
假設200萬銷貨收入都沒有進項扣抵,則小華公司要支付的營業稅最多就是200萬*5%=10萬元。
營所稅階段
營所稅率是20%,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免稅,這裡我們假設小華公司當年度的淨利是12萬元,則不用課營所稅。所以營所稅率是0%。
則公司總共一年度要繳的營所稅是0,營業稅則不算是公司的稅負,因為可以向客戶收取。
詳細文章 開公司可以節稅?
營所稅申報方式就有3種,該如何選擇最有利的申報方式呢?
擴大書審 | 查帳申報 | 會計師簽證 | |
優點 | •調帳查稅的機率約只有10% •委外記帳費用較低 | 依照財報實際盈虧課稅,當年度虧損不必繳稅 | •降低被查稅的機率 •有合法節稅規劃 •交際費限額提高 •降低和國稅局往來的溝通成本 •年度虧損可從未來10年內扣抵,降低未來稅負 |
缺點 | •若被抽查時帳務不齊全,需補繳較高的稅額 •年度虧損時需繳更高的稅款 •營收高時應繳納稅款也較高 | •有補稅受罰的風險 •委外記帳費用高 •不同年度盈虧無法互抵 | •簽證費用較高,其費用會依照營業額高低來計算 |
適用條件 | •全年營利淨收額低於3000萬元的營利事業 •帳載純益率低於擴大書審純益率 | •全年營利淨收額高於3000萬元需依法辦理 •所有帳務資訊較完備者 •全年營收額低於3000萬元的營利事業可選用 | •全年度營利淨收額高於1億元 •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銀行和證券等金融業 •經某些規定可免徵營所稅且全年營利淨收5,000萬元以上 •全年營利淨收額高於3000萬元的公司可選用 |
個人綜所階段
因為公司組織有給股東設算扣抵的8.5%設算可扣抵稅額,所以這裡小華個人收到小華公司分配的股利收入120,000*0.9=108,000元時,(假設依公司法規定,將稅後淨利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是不用繳個人綜所稅的。
延伸補充: 開公司可以節稅嗎?
斜槓當道收入多元 相關報稅規定一次看懂(111.12更新)
(中央社)報稅專題8 薪水難漲、「斜槓」當道,比起過去,越來越多人發展副業、創業、兼差,隨收入越來越多元,需要留意報稅眉角也越來越多,國稅局彙整經營網拍、接案、外送等報稅規定報你知,提醒有所得就要如實申報。
一、網路上賣東西 課稅型態分3種
中區國稅局表示,從實務經驗來看,民眾在網路上賣東西,可分成3種型態,第1種是單純出售個人二手物品,例如舊衣服、家具或自用車,第2種為非經常性的銷售商品獲利,第3種為明顯以營利為目的,採進貨、銷貨方式經營。
根據稅法規定,第1種買賣二手物品收入,並不須要繳稅,但第2種及第3種情形,收入都要申報綜所稅。其中第2種情形,雖然只是偶爾銷售、金額不高,但一樣要申報為「一時貿易盈餘」,以銷售額的6%做為所得申報;提醒這方面收入國稅局雖然不好掌握,但透過事後查核或檢舉,仍有可能查獲,衍伸補稅罰鍰問題。
至於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網拍,產生的收入則屬於「營利所得」,計稅方式有兩種,如果為月銷售額低於新台幣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須按照國稅局查定推計出的年銷售額,乘以純益率6%,計算應稅所得,併入綜所稅申報。
如果網拍規模較大,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屬獨資合夥組織,按規定必須同時申報綜所稅及營所稅,不過,營所稅端只需要申報、不需要繳稅,在綜所稅端,則要將收入減掉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與薪資等其他類別所得一併申報計稅。
二、演講接外稿 視合作內容選擇收入報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表示,視接案者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及工作內容不同,及成本費用負擔的程度差異,演講、授課及接外稿等收入,可能屬於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
舉例來說,受邀去演講、上課,如果主題、內容是由邀請的單位主導,個人只是「聽命行事」,執行安排好的工作內容,那領到的收入就偏向薪資所得,或是替受僱公司寫稿,因和公司存在僱傭關係,因此,通常也會被認為為薪資所得;計稅時,要和其他薪資收入併計,一起適用新台幣20萬元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如果演講、授課的內容可自由發揮,並開放給不特定聽眾參與,且自行負擔大部分的成本費用,或是接外稿,但與合作單位之前沒有僱傭關係,這類收入才傾向執行業務所得,可適用另外的免稅額或可扣除成本費用。
接案者若想確認收入性質,可向合作公司詢問,不論歸類為何種性質的所得,公司都會開立扣繳憑單,接案者一樣可查調到這筆所得,申報時記得確認收入歸屬的類別內容即可。
三、有所得就申報 網紅、外送員都適用
隨新興科技、社群媒體快速發展,如今也有不少新興收入來源,例如當Foodpanda、Uber eats等外送平台外送員收入,當網紅、Youtuber或KOL(Key OpinionLeader,意見領袖)的業配、廣告點閱分潤收入等。
台北國稅局表示,這些新型態收入如何計稅,根據個案情形不同,適用的規定也不同,若有疑問在報稅前可向稽徵機關詢問,重點是有所得就要申報,才能避免遭補稅、甚至罰鍰的風險。
在外送平台方面,凡是台灣設有固定營業場所的業者,如Foodpanda,不論發給外送員的收入屬於薪資所得還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都要開立扣繳憑單並通報國稅局,外送員在報稅、進行所得查調時,系統會主動帶出該筆收入,只要確認金額是否正確即可。
不過,有些業者如Uber eats屬境外電商,依法沒有開立扣繳憑單義務,外送員報稅時記得自行如實申報,後續若有必要,國稅局可依職權要求業者,協助提供資料查核,短漏報將存有補稅或遭罰的風險。
至於網紅、Youtuber、KOL的業配及廣告點閱分潤收入,台北國稅局表示,如果只是偶一為之取得的業配收入,課稅規則與接案相同,可能是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但如果是經常性以接業配為業,課稅方式就類似「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網拍」,須申報為營利所得,且若收入來源超過起徵點,每月銷售貨物8萬元以上、提供勞務收入4萬元以上,還有辦理營業稅稅籍、報繳營業稅、申報營所稅的必要。
至於Google、Youtube提供的廣告點閱分潤收入,如果只是偶一為之的非經常性收入,性質比較傾向「其他所得」,可以就減除成本費用後,就淨所得計稅;若是經常性收入,課稅方式一樣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網拍」相同,須申報為營利所得。
2020-05-23 中央社
欲瞭解更多,請參考「個人高所得節稅線上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