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以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子女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以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之子女,因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所生之教育學費,每名子女每年僅得扣除二萬五千元。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對於各項減、免或扣除之規定,各有其適用對象、範圍及要件,有關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已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明定,須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教育學費,始有其適用,尚非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均得享有此項特別扣除之規定。
該局指出,最近有一案例,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列報扶養其姪女及姪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甲君主張姪女自幼即受其扶養至今,可參閱歷年申報書,自100年度起姪女就讀大學,理當享有教育學費之扣除,請重新認定,嗣經該局以其不符合前開規定駁回在案。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時,其適用對象僅限於受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因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所生之教育學費而言,每人每年僅得扣除二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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