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國外勞務費應注意是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國外勞務費情事,應注意是否需依稅法規定,就給付之報酬,計算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是以,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就給付之報酬,依規定稅率計算報繳營業稅。但該營業人係適用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依一般稅額計算,且購進之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此例外之規定,係為簡化先繳納後再予扣抵之手續。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二億餘萬元之國外勞務費,經查係給付外國公司仲介該公司購買股票之報酬,又該公司雖為適用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惟其營業內容僅為買賣股票及股利收入等非營業稅應稅項目,故其給付國外勞務費,仍應依法繳納營業稅。該公司未依規定報繳,經該局查獲,乃予補稅並處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國外勞務費,依規定應繳納營業稅情事者,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報繳,切勿心存僥倖,以免經查獲後,除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