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所得人為境內居住者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0日前將扣取之稅款向國庫繳納。
該局說明,常見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新設立之營利事業,因人員異動頻繁、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繳,或已扣取稅款而未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扣繳及給付資料向轄區國稅局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違反扣繳之相關規定,致遭處罰鍰。
提醒,扣繳義務人除給付境內居住者所得每次應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0元者,免予扣繳外,其餘均應依規定扣繳,
且應於次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 常用所得扣繳稅率簡表
所得類別 | 居住者 | 非居住者 |
---|---|---|
薪資(固定/非固定) | (1)查表或5% (2)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14年起扣金額88,501元) | (1)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41,205元)者6% (2)18% |
租金 | ≧20,010元扣10% | 20% |
佣金 | 10% | 20% |
股利 | 無 | 21% |
執行業務 | ≧20,010元扣10% | 20% |
利息 | 10% | 20% |
權利金 | ≧20,010元扣10% | 20% |
競技(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 或給予尾牙摸彩之獎金或獎品 | ≧20,010元扣10% | 20% |
退職所得 | 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按6%扣繳 | 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按18%扣繳 |
舉例說明,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即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商號於109年11月1日起承租房屋,每月租金30,000元(含稅),109年11月1日給付租金給房東(境內居住者)時,
- 扣繳義務人甲君除按10%扣繳率扣取稅款3,000元(30,000元*10%)外,依規定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上個月所扣取之稅款,並於110年2月1日(110年1月31日是星期日順延至2月1日截止)前將前一年度給付及扣繳申報扣繳憑單。
- 若所得人為非境內居住者,其扣繳率及申報期限均與境內居住者不同,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申報扣繳憑單(詳附表)。
- 請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給付各類所得之情形,若有短漏報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情形,應儘速辦理補扣繳及補申報,倘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而自動補扣繳、補申報者,可減輕處罰。


參考文章: 未辦扣繳時,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0-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