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土地增值稅, 自用住宅重購退稅

戶籍遷入差1天 土增稅重購退稅不適用!

案例分享

竹科工程師阿銘最近要結婚了,為了給老婆舒適的居住環境,先是賣掉金山街的套房,再新買慈濟路上的電梯大樓,

原本打算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款貼補貸款利息,沒想到申請後卻被否准了,原來是金山街套房的戶籍是在訂立出售契約的隔天才遷入,不符合重購退稅要件,錯失退稅良機。

土增稅之重購退稅申請要件

稅務局表示,所謂重購退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完成出售及新購自用住宅用地,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新購的土地移轉現值若是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數額,可以向出售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但最高退稅額以所繳稅額為限。

新竹市稅務局說明,適用重購退稅必須符合

  1. 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出售前1年及新購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還需注意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2. 新購的土地移轉現值,必須超過出售的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所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之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才可以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阿銘於113年4月30日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審查過程中發現,金山街套房於112年11月6日訂約出售,卻在112年11月7日才將戶籍遷入,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設立戶籍的規定,1萬多元的退稅款就此擦身而過。

國稅局 1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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