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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問題回答應成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呢?看完就會選!(112年10月更新)

在成立公司型態的組織時,會計師常被詢問到的問題就是:到底要選擇成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呢?

建議用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就是股東間希望未來公司營運的決策方式,是哪一種呢?

一個問題決定成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組織的營運決策方式大致分為2種:

一、出錢多的人有更大的決策權

二、股東間不管出錢的多寡,每個股東都有一票投票權?

若答案是 1. 出錢多的人有更大的決策權的話:就選「股份有限公司」。(觀念就是出錢的最大)

若答案是 2. 股東間不管出錢的多寡,每個股東都有一票投票權的話:就選「有限公司」,這概念是股東間大家是一家親,每位股東都對公司有一票投票權、有同意權。(人治色彩的公司)。

公司組織差異,細節可見以下比較表:

項目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名稱及規定萬集有限公司
XX企業有限公
XX實業有限公司
XX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萬集股份有限公司
XX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XX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人數1人以上1.  2人以上 

2.  法人股東1人以上

設立文件及內容1. 股東同意書
2. 一人任董事並為負責人
1. 有股東會、董事會
2. 董事1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107.11更新)
董、監事任期期限任期不限制每任期滿3年須改選一次,但得連選連任
決議方式1.設立、訂定章程:全部股東同意
2.變更修章、合併、解散: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
3.增資、減資、組織變更: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視屬一般、普通、特別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股東會以書面方式同意1.得視訊會議 或
2.書面行使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股權轉讓變更董事:其他股東表決2/3以上之同意

股東:其他股東表決過半數之同意
不限制
登記手續及費用普通複雜、費用較高
可轉換公司債不可
組織類型轉換可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1. 不可變更為有限公司
2. 非公發可轉換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所需時間10至20工作天10至20工作天

來源: 公司法及所得稅法等,僅供舉例之用,若法律修正則會變動,請查看官方公佈之最新規定。歡迎來電諮詢:(02)2785-5976

應備文件:可參考想成立公司,有哪些手續及費用呢?成立後有哪些費用呢?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10大差異

1. 出資人數、型態

股東人數

根據公司法 §2

有限公司:出資人數為 1 人以上,資本額應由股東全部繳足,因此無授權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之區別。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例外: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不受上述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股份得分次發行,因此有授權資本額及實收資本額之區別。

出資型態:

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兩者出資型態主要以現金為主,有時以會出現對公司的貨幣債權、智慧財(如:技術)、實務(如:土地、機器、房屋)等出資方式。

2. 決策

如果是有限公司,則是直接由股東表決公司的決策,且公司裡至少要有 1 位以上,3 位以下的具股東身份董事,且相關任職並無限制。(公司法§ 108)。

當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的相關決策,就須經過董事會、及股東會通過,且董事會中至要有至少3位以上的董事。董事的任期不得逾 3 年,但得連選可連任(公司法§ 195 )。根據新修正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比照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而以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若董事僅設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司法 §192)

3. 股東/成員表決權

  • 有限公司中,原則上每一股東不論出資多寡,都有一表決權(例外:可依公司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 股份有限公司:每一股皆享有表決權(公司法§ 102 )。

4. 股票發行、轉讓

承上「股份有限公司資本應為股份」的概念,每股即有票面金額,就是所謂的股票;相對的,因有限公司並未將公司所有資本應分為股份,因此股東們的出資僅能稱作「資本」,換言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發行股票,有限公司則不行。

既稱作股票,表示可在股票市場中被交易,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公司法§163)。

有限公司在股權轉讓上則相對較嚴格,股東需經過全體過半數股東同意,否則無法轉讓出資給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公司法§111)有限公司由於出資轉讓不易,股東成員因此穩定,相對是較閉鎖的公司型態。

5.特別股:

•    有限公司:不得發行特別股。
•    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特別股。(可參考)

6. 股權轉讓所得稅

  • 有限公司:如果是轉讓有限公司的出資額後有獲利,其屬於財產交易的一種,需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沒有發行股票,則轉讓該公司的出資額所獲得的利益比照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申報。(以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若該公司有發行股票、且不是上市櫃公司,那麼除了證券交易所得稅(股權轉讓價的 3 / 1000 )以外,股東股權轉讓,還要繳納基本稅負差額

計算公式為:(綜合所得額+獲利 − 670 萬扣除額)× 20% 。(110年度起,恢復課徵個人最低稅負制)

7. 組織轉換

有限公司:得經過半數股東同意,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變更回有限公司。

8. 損益分配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分配(原則:依出資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原則依股東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法§101§235),例外:公司法§157

9. 業務機關

公司法 § 108 第 1 項有限公司的業務機關為董事,有限公司應至少設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設置董事 3 人,應經 2/3 以上股東同意,從有行為能力的股東中選任,董事如果有數人,則可依章程特定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為對外代表公司之人。(無任期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 § 208 第 3 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並且以董事會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機關,也是公司內部的決策機關,因而董事會的決議是不會直接對外產生效力的。且根據新修正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也可比照有限公司不設董事會,而以置董事一人或二人。若董事僅設1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2人者,準用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司法 §192)

*另外須留意,董、監事任期有3年限制,每任期滿3年就須重新改選一次,但得連選連任

10.監察權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為人和色彩較重的公司型態,也因此沒有設置專門監察人,所有的股東權利都是平等的,亦及只要是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大公司的概念,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由董事會執行公司業務,所以必須相對地賦予其他股東監察權,即「監察人」的角色。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如何決定應成立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

判斷標準可以由以下判斷標準決定:

1.有股東(即有合夥人)嗎? 還是只是一人公司?(即一人獨資經營)?

如果答案是「是」,有股東2人以上,則建議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份有限公司自107年公司法修法以後,成立的門檻放寬,一董一監就可以成立,自然人股東只需要2人。而且董事、監察人不需具有股東身分。(公司法§192條)

如果是1人公司,再成立有限公司即可。日後如果有新股東加入,再改組織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進可攻,退可守。

2.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責任不同:

公司法人格的獨立性與有限責任

設立公司的好處就是「公司法人格的獨立性」及「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而具有獨立人格,本身就能對外獨立為法律行為。以「公司法人」的資格為獨立的簽約、負法律責任的主體。

所謂「有限公司」,是指負責任的程度到公司用完了資產為止,如果負債大於資產,賠光了為止,公司的股東依法不必再自掏腰包再支,除非股東有濫用公司法人之地位,否則無其他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99條第2項)。也是公司與行號股東責任最大的不同之處。

所以根據公司法第99條第2項,,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在實務上最常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自身所為的一切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等),因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例如:契約債務等),原則上都是由公司自己負擔,而不會延燒到公司背後的負責人及股東身上。除非可以證明,該行為係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的法人資格,使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則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公司法§99條第2項)

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義務(公司法§23條第1項)

公司負責人是受公司委任,為公司處理事務而受有報酬的「受任人」,因此責任非常重大,所以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等規定,公司負責人處理公司事務發生違法情事,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公司對該他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以上講的「負責人」較廣,包括大家所知的負責人以外,還包括董事、經理人、實質重要股東。此外,公司法第193條也另有明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賠償責任,除非有紀錄可以證明董事無責。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

如上所述股東僅負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如果有「惡股東」無所忌憚濫用公司獨立的法人地位當作擋箭牌,進而試圖脫免自己的責任,導致公司背負特定債務,而有清償困難時,或是惡意掏空公司資產,就容易讓外部債權人求償無門,而使權利落空。

此時若還嚴守法人格獨立性原則,而不要求惡股東清償公司的負債,將會吞噬外部債權人的公平正義。因此,法律例外突破公司法人格的獨立性而「揭穿公司面紗」,否認公司的法人格而排除惡股東有限責任,直接令其出面對公司的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公司法§99公司法§154)

會計師建議,如果個人本身是要當個純投資的快樂投資人而不參與經營面,建議入資到「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要擔任董事、監察人。

而如果要擔任有限公司的股東,一定要了解公司的經營,經常了解公司現在的財務狀況,萬萬不可只當個名義上的股東,否則可能負擔法律責任是很重大的!不可不慎!

參: 公司法修正─有限公司不一定有限責任?

淺論公司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3.決策的彈性、執行業務的效率不同:

有限公司因為係人和色彩的公司,(可參此篇文章),所有重大決議大都需要「股東2/3以上」表決同意(公司法§113,於107年修正已放寬)。

譬如,甲乙丙三人成立萬集有限公司,如果今天公司需要募資,決議要增資需要變更章程,則如果甲乙不同意僅丙同意增資時,則公司就無法繼續進行修章程序,影響到募資的進度,但是若是甲乙丙成立的是萬集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司決議要變更章程時,則是以股東會股份出席2/3以上,出席股份1/2以上表決權同意即可決議變更章程、進行增資,甚至股東會也可授權董事會執行增資的程序,不需要每次都召開股東會,對需募資的公司的執行效率而言,差異頗大。

4.公司所繳的稅率不會因此而有所不同:

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的營業稅、營所稅都是一樣的。可參此篇文章!

5.設立的程序不同:有限公司較簡便,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比較高:

有限公司: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股東組成人數較簡單,但是當要進行股份轉讓、變更公司章程等決議都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意見分歧時容易造成公司決策延宕,也因為不必設置監察人,在設置上較為便利;在此一公司架構下,需要特別審慎選擇股東。因為每位股東都有監察權!

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成立以後,股份原則上就可以自由轉讓(107年公司法修正後已改變),公司重要事項表決為股東表決權多數決議,未來公司若有募資需求,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會是比較好的選擇喔!

6.結語:公司該設立哪種型態,需要綜合評估:

萬集會計師事務所建議,公司股東在設立前,需要依照事業的規模、產業性質、未來的發展策略等等來進行評估,如有考慮融資、募資等方式來籌措資金,也須列入考量。如果有問題,可向會計師諮詢!

如何從有限公司轉成股份有限公司?

想要完成公司組織種類轉換,需要有限公司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修改章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向所在地主管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審核同意即可變更。若有需要可再來電洽詢!(公司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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