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居境外 遺產稅不適用親屬扣除額
羅先生問:太太多年隨小兒子僑居美國,在台灣早已無戶籍;前陣子太太在美過世,台灣留有銀行存款1600萬元。聽說計算太太遺產稅可以扣除配偶445萬、兩名成年子女90萬的扣除額,加上本人1200萬元免稅額,扣一扣根本不用繳到遺產稅,請問是真的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則僅需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課徵遺產稅。
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符合以下2種情形:
一、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
不合前述規定者,即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
依遺贈稅法規定,被繼承人若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則無法自遺產總額中減除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但被繼承人喪葬費用、具有確實證明的債務或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等扣除額,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仍可申報扣除。
羅太太已無台灣戶籍,過世前2年內在台灣若居留不滿365天,將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雖僅需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遺產,課徵遺產稅,本人也僅免稅額1200萬元可扣除,無法適用配偶及直系卑親屬扣除額。
羅太太若無其他扣除額可供減除,遺產稅應為40萬元,計算方式為:(1600萬-1200萬)×10%(遺產稅率)=40萬,並非完全不用繳遺產稅。
【2012/10/23 聯合報】@ http://udn.com/記者林政忠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