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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安太歲支出,注意不可列捐贈扣除額

寺廟安太歲支出 不可列捐贈扣除

台南市北門區李小姐來電詢問:過年期間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新的一年能諸事順利,廟方所開立的收據能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捐贈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但民眾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等支出,屬寺廟提供勞務的對價,並非無償的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規定。

【2013/09/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註: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捐贈扣除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