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投資型保險 不得列營利事業費用支出
財政部規定,現行投資型保險商品均屬個人保險,營利事業經由團體規劃投資型保險並非「團體保險」,不得列營利事業費用支出。
依據現行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的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的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
同時,員工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台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指出,目前保險市場上已核准的投資型保險商品,並無經核准的投資型團體人壽保險或投資型團體年金保險的案例。
【2013/12/24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