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不能只用財務資料,應留意稅制限定範圍。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常見到企業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的四大差異,包括列支限額、業外損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等。
國稅局表示,企業的財務會計所得是依商業會計法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而來,目的在提供投資者或債權人公允表達的財務資料。然而,稅務上的課稅所得是依所得稅法計算,當財務所得與稅務課稅所得發生差異,企業在報稅時要依法進行帳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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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稅法費用有列支限額
官員指出,稅法上常見到企業列報費用或損失、卻遭到國稅局打回票,關鍵就是部分項目在財務會計上並無限制、但稅法有列報上限,像是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職工福利等。
官員舉例,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列報無形資產只能以「出價取得」為限。然而,曾有A公司列報了專利費用1億元,但是實際上其專利是租賃使用權、並非取得權,因此國稅局最後不予認列1億元費用、並要求補稅。
第二,業外損失稅上不得認列
如果企業有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雖然財會上可以認列,但官員強調,稅法上只要是業外損失,是不得申報認列的,像是企業滯報金、怠報金支出,還有非營業所需之損失。
第三,企業未實現費用及損失無法認列
國稅局舉例,像是兌換損益、銷貨折讓、其他損失、投資損失等,只要是法律未規定或未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企業都不能申報認列未實現費用、損失以抵稅。
第四,收入與費用需符合比例原則
企業如果沒有該項業務卻列支出,或是明顯超出市場行情,國稅局將認定不符公司業務而剔除,最常見的就是廣告費用分攤、派駐海外人員費用、免稅所得之損費。
國稅局舉例,過去曾有企業明明沒有外銷美國需求,但是董事長卻將自己女兒派駐在當地並且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費用,最後遭國稅局要求補稅。
2020-02-12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