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行號(獨資合夥事業)

問答/營利事業換負責人 未轉讓可免辦清算

問答/營利事業換負責人 未轉讓可免辦清算

永康區蔡小姐問:獨資、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合夥人應否申報決、清算?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此問題分述如下:

一、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第19條規定所稱之轉讓,應依據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二、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負責人只剩一人時,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應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惟其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時,則可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2014/10/17 經濟日報╱台南訊】@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