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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企業列支政治獻金, 總額不得超過50萬、個人捐贈政治獻金,扣除額, 最高20萬元

個人、企業捐贈政治獻金相關規定

台南市林先生問:本公司於選舉期間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該筆費用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支?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報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之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其總金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並應取得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之受贈收據,惟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適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項支出應妥善保存受贈收據,避免日後缺乏相關證明,遭剔除補稅,影響公司權益。

2016-03-09 經濟日報

申報所得稅之捐贈費用上限

除了同時符合上述「捐贈者」及「受捐贈政黨」之條件外,為避免稅式支出過度之不公平現象,尚有額度上限之限制,同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如下:

  1.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2.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3. 捐贈受限於比率上限金額上限,個人或營利事業應分別以兩者「取低者」認定之;營利事業並應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捐贈的詳細規定,計算認列之。

問答/企業列支政治獻金 總額不得超過50萬

台南市林先生問:本公司於選舉期間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捐贈政治獻金,該筆費用結算申報時應如何列支?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營利事業列報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候選人之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其總金額並不得超過新台幣50萬元,並應取得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之受贈收據,惟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適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項支出應妥善保存受贈收據,避免日後缺乏相關證明,遭剔除補稅,影響公司權益。

2016-03-09 經濟日報

企業累虧 不得列報政治獻金

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可能會透過政治獻金捐贈給候選人或政黨,以具體行動表達支持,還有機會讓公司節稅。不過要留意,營利事業若在上一年度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時,不能捐贈政治獻金,提醒企業要特別留意。

官員表示,2022年度營所稅已開徵,營利事業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以依《政治獻金法》以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不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範圍內,列報捐贈費用。不過營利事業如果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時,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其中有關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為準。

因此,營利事業如依《公司法》規定,將前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確定無未彌補的累積虧損時,營利事業當年度捐贈政治獻金才可列報捐贈費用。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度資產負債表記載本期損益為盈餘100萬元,累積虧損150萬元,甲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決議以2021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而甲公司列報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時,國稅局將不給予認列。

官員提醒,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也不能捐贈政治獻金。

企業對政黨捐贈的限額及政黨得票率需達1%

除了企業列報捐贈金額有限制外,捐贈給候選人或政黨的金額也有上限,營利事業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上限為300萬元;企業對同一候選人捐贈總額,上限為100萬元;企業對不同候選人的捐贈,每年上限為200萬元

此外,捐贈對象也要注意,如果候選人未依法登記,或是登記後候選人資格遭撤銷,對其捐贈就無法扣除。官員表示,如果企業支持的不是特定參選人,而是直接向政黨捐款時,受贈政黨的得票率須達1%以上,否則將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

(註: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綠黨及新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經濟日報 2023.05.10

個人捐贈政治獻金扣除額, 最高2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依照《政治獻金法》捐贈款項給參選人、政黨等,在綜所稅捐贈扣除總額,最多可列舉綜合所得總額20%,但以不超過20萬元為限。

政治獻金是民眾或營利事業,對政黨或候選人無償提供的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的給付、債務的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例如:提供現金、支票、免費提供場地作為競選總部等,這些都是屬於政治獻金的範疇。此外,政黨或候選人以餐會、音樂會等方式,公開對民眾募款,也是接受政治獻金捐贈的一種方式。

個人若想透過捐贈節稅,要留意相關規定,國稅局表示,在捐贈額度部分,以個人捐贈為例,對同一候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能超過10萬元、對同一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不能超過30萬元;對於不同候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能超過30萬元;對不同政黨每年捐贈總額上限60萬元。

國稅局官員舉例,A先生在明年申報綜所稅時,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則A最多可以列舉政治獻金扣除額20%、即為20萬元。

經濟日報 2023.05.10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2.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的候選人於109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未達1%者〔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時代力量、親民黨、台灣基進、綠黨及新黨推薦候選人得票率達1%〕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予認定。

註:
1.「政治獻金法」於93 年3 月31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有關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不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一律適用政治獻金法之規定辦理。
2. 對於擬參選人、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第18 條及19條之規定,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而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 萬元。
3. 前開對政黨的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率未達1% 者,不得申報;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受捐贈政黨之條件

對政黨之捐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之得票率,均未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同法第19條第3項第5款)。
本次總統大選符合資格可以接受捐贈的政黨,計有: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等九大政黨;至於台灣民眾黨等新成立的政黨,則必須視1月11日投票之得票率是否符合門檻,捐贈者方能適用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