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簽證, FAQs, 營利事業所得稅, 盈虧互抵, 稅務簽證

哪些情況需要會計師簽證?財務/稅務簽證條件及差異?盈虧互抵、虧損扣除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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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簽證種類有哪些?

依據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簽證業務,包含公司成立時的「資本額查核簽證」及每年報稅時的「稅務簽證」及「財務報表簽證」,是會計師的專屬業務,非會計師不能出具簽證報告!

會計師簽證種類有以下4種:

1.會計師資本額簽證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公司申請增(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等變更登記時,需經會計師簽證查驗資本額。

詳細文章 萬集資本額簽證

2.會計師財務簽證

財報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具有公信力,可提供利害關係人最適當之資訊。

3.會計師稅務簽證

公司之報稅資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可避免因不熟悉稅法而違法受罰及繳交不合理的稅負。

4.會計師專案查核簽證

針對特定專案進行審查和驗證,並出具簽證報告,而非對整體財務報表。

目的在於確認企業某一財務專案的資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數據是否真實正確。常見類型有政治獻金查核、政府補助查核、存貨報廢盤點查核、企業重組或併購查核等。

會計師稅務簽證優點有哪些?

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的優點如下:

1.可適用前十年盈虧互抵,平衡資金成本、減輕稅務負擔:

考量公司經營狀況會隨時變化,不一定每年都是賺錢的,若公司賺錢時政府全都課稅,而虧損時不予抵銷,則企業實質稅負會大幅增加,所以稅法給予公司組織的企業選擇權,若是虧損年度扣抵年度都有委請會計師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前十年核定虧損可自有獲利年度起,自當年度淨利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以若是沒有事先請會計師做稅務簽證,前十年虧損就都不能拿來扣抵,增加稅務成本負擔,故建議虧損的公司,先保留當年度虧損以便賺錢年度來扣抵,合法的降低稅務成本。(所得稅法39條盈虧互抵)

2.可降低稅負及實際舉例

有些行業都是前期需大量投入資本支出,後面年度才會有營收產生,舉例來說,建設公司、製造業需設廠才會能夠生產、景氣波動大的行業、受疫情影響的觀光旅遊業等。

  • 舉例來說,110年度,萬集公司帳上的結算虧損為1,000萬,但是預估111年度會有淨利3,000萬,

(1)如果採用不稅簽的方式申報,110年度因為虧損不用繳營所稅,但是111年度要繳3000萬*20%=600萬的營所稅金。

(2)110年度及111年度有稅簽方式申報,可以將1,000萬的保留下來跟111年的淨利互抵(就是「盈虧互抵」)。

則111年度的營所稅需繳納(3000萬-1000萬)*20%=400萬。 營所稅金可以減少1000萬*20%=200萬。

3. 交際費等限額提高

企業可多認列營業費用支出,則實質稅負減輕。

(依《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交際費限額提高,較一般申報高約3成左右。)

4.盤損/報廢程序簡化

一般公司如果需要報廢存貨,500萬以上,需要事先向國稅局申請,及提供進銷存明細表,曠日廢時又麻煩,還要跟國稅局約時間。

若是採用會計師稅務簽證,則可以用稅務簽證代替國稅局實地查核。

5.  稅法強制規定:

  • 依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金融業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公開發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適用免稅且營收5,000萬以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營收1億以上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
強制應採稅務簽證的情形

6.降低被查帳風險的實務因應,減輕公司壓力:

實務上,通常若是營收超過三千萬元的公司,則每年被國稅局查帳的比率是幾乎100%,相信公司經營者是不願意花精力在與國稅局查帳周旋的。若是已有做會計師稅務簽證,因為會計師已經預先代替國稅局查帳,將需要查的項目做好查核報告書與工作底稿了,被抽查的比率會大幅降低,而且是由會計師去對國稅局做說明、由會計師來面對國稅局之查帳,就像是民眾有法律糾紛時,會請律師代為訴訟程序,代客戶面對檢察官或法官之效果。

7. 何時需要稅務簽證?

  • 有盈虧互抵潛在需求者,當年度虧損金額超過100萬,不論營業額大小。
  • 營業額大、純益率低的產業,或營業額接近3,000萬,即可開始做稅務簽證規劃。

因為公司的負責人並非受過專業訓練的稅務專家,通常也沒有自己的稅務會計人員。
如果自己處理稅務、直接面對國稅局之專業問題詢問,往往對專業名詞之定義或是稅法規定的罰則不甚了解,也不了解稅務員的語言,溝通上常有障礙,又曠日費時,容易被補稅或處罰,所以建議年營收超過3,000萬元的公司,採用稅務簽證的方式進行每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務簽證新規定(公司法第20條),哪些公司需要財務簽證?

自108年度開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的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一定規模的條件,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財務查核簽證。

此次新修正公司法,新增加規範,將原本資本額小於3,000萬元以下的公司不須財務簽證的規定,新增加判定要財簽的標準,108會計年度起開始適用。

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如下: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經濟部公告(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需經財簽,說明如下: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有關書表查核之規定如下: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罰則: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二、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公司符合下列情形,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000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1)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1億元
   (2)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100人

三、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108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相關問答

Q1:公司要如何認定年底營業收入淨額?A1:以公司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編製的財務報表認定,營業收入淨額是指營業收入總額減去銷貨退回及折讓,所以不會包含營業外收益
Q2:非歷年制的公司,如何認定適用年度?A2:以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該去年財務報表開始適用新規定。
Q3: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也要適用一定規模的新制嗎?A3: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也要適用一定規模的新制。
Q4:經濟部的電話諮詢窗口?A4:請撥(02)2321-2200分機83448387839883438340,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8: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Q5:如果未依規定財務簽證,會被處罰嗎?A5:公司未依規定簽證,主管機關會處公司董事1-5萬元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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