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CFC)即將上路,同時全球最低稅負制也即將出爐,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在適用範圍上,二項新制皆可對企業海外營收課稅,但是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適用對象,卻比CFC更多,台商須留意二項新制同時上路所帶來的風險。
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徐有德指出,我國CFC早已立法完成,根據立院對境外資金專法的附帶決議,CFC最快於明年(2022年)8月宣布上路日期。
不只是CFC,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亦主導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在各國立法,二者皆將針對跨國企業海外所得加以課稅。
目錄
CFC及全球最低稅負制二者差別
CFC(受控外國公司課稅制度)
- CFC是針對台商所持有海外「無實質營運」的關係企業,針對其尚未分配的盈餘,提前課稅
- CFC設定的門檻較低,集團年度盈餘合計達新台幣700萬元以上便會落入,但是排除海外有實質營運的事業體
全球最低稅負制
- 最新發展的全球最低稅負制,則不論海外事業體有無實質營運、是否分配盈餘,都可能會進行補稅。
- 全球最低稅負制課稅對象,則是集團合併年營收達到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2億元)以上、實質稅率低於15%的大型跨國企業,但無論有無實質營運皆會課稅。
徐有德表示,台商為因應CFC上路,近年來已在優化集團間的金流及股權架構,但只有這樣還不夠,接下來還可能面對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仍可能還是遭課稅。
- 舉例
徐有德指出,使用中國大陸高新技術企業租稅優惠、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台商,就可能會讓實質有效稅率低於15%,受到全球最低稅負制補稅;適用新加坡全球貿易商計畫、區域總部租稅優惠的企業,也有很大機會在未來面臨補稅。
對於雙重課稅的可能性,徐有德表示,假設台商於開曼群島設有關聯企業,但其有效稅率低於15%、在當地無實質營運,這間公司將被我國的CFC課稅;未來全球最低稅負制成形後,我國若未加入協定範圍,台商集團亦可能被他國補稅,造成雙重課稅的疑慮。
聯合新聞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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