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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懶人包:評論及建議:受控外國公司(CFC)-反避稅制度,預計2023年元旦上路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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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財政部研擬調高國內最低稅負制(AMT)稅率可行性,以及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上路時程。財政部長蘇建榮表示,CFC制度將先行,2023年元旦上路。

待CFC上路,台商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將比照國內企業課稅,確保台灣掌握課稅權。

立法背景:

因為台灣參加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近期發布最新全球最低稅負制AMT規定,自2023年起,針對連續四年間有兩年營收達7.5億歐元(約新台幣240億元)企業集團課稅,若「財報帳上所得」稅率未達15%,企業母公司所在地政府可補課差額稅款。台灣目前稅法規定之企業最低稅負制(AMT)徵收率,現行為12%。

台灣早在2016年就已經於所得稅法43條之3(企業CFC)及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個人CFC),將實質課稅原則入法。個人海外所得,也自2010年開始,規定台灣境內居住者,必須針對申報每年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就必須申報,超過基本稅額670萬以上,要課徵20%基本稅額,一步一步的將漏稅的網補起來。

目的為將我國個人與我國註冊的企業設在BVI(英屬維京群島)、Cayman開曼等租稅天堂上之數萬個投資架構依法列為課稅對象。日前因為待境外資金匯回專法於2021年8月落日後,才訂定台版CFC的施行日期為2023年1月1日起。

未來台版CFC上路後,個人、企業若持有低稅率國家(營所稅率低於14%)海外公司50%以上股份或重大影響力,國稅局可將該境外公司帳上獲利,直接認列為國內企業或個人海外投資收益。影響甚鉅。

財政部/圖
  •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即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業經行政院以111年1月14日令核定,分別自112年及112年1月1日起施行。
  • 此外,全球最低稅負制最快將在2023年上路,財政部為預先因應,正評估是否調高國內最低稅負制稅率,並公布受控外國公司(CFC)上路時程為2023年1月1日起。

蘇建榮說,雖然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已公布全球最低稅負制規範細節,不過如何將相似規範落實至國內法制面,仍需進一步研究,因此相比適度調高基本稅率,CFC新制將會先行。

CFC為台灣反避稅措施的一環,目的在防止台商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公司,將利潤移轉並保留於低稅負地區,再控制其股利決策刻意不分配盈餘,規避在台灣繳稅。

紙上公司常見的操作型態

1.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

2.實際接單做三角貿易

3.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

4.外資轉投資台灣公司

5.外資在台分公司/子公司持有台灣不動產

受影響對象

1.個人利用個人名義,於海外成立境外公司,未申報海外所得。

2.營利事業以公司名義投資境外公司,未將境外公司之收入納入台灣公司申報營所稅。

CFC適用條件

營利事業或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境外公司,且持股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境外公司有重大影響力(即構成受控外國公司)。

適用CFC後之稅負效果

受控外國公司之盈餘,視同分配給我國個人或營利事業,將分別依基本稅額條例及所得稅法課稅。

*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670萬以下免稅。超過則課20%。

*營利事業:營所稅20%。

豁免門檻

註冊地有實質營運,或受控外國企業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即排除海外有實質營運的事業體。)

會計師建議:

過去台商多會在BVI英屬維京群島、Cayman開曼群島、Samoa薩摩亞等境外免稅天堂,設置控股公司、或是三角貿易公司,並搭配開立境外OBU帳戶,透過移轉訂價、三角貿易的操作,將獲利留在境外公司的OBU帳戶,或是投過境外公司再轉投資其他國家,這些獲利都沒有申報在台灣境內註冊的公司繳納營所稅、或是個人綜所稅海外所得也未申報。未來個人以免稅天堂投資架構獲利,必須比照國內稅制課稅。

台商將資金轉匯到大陸或其他地區,以做為設廠資金或從事境外金融商品買賣,每年則獲配股利與金融商品收益,這些錢過去如果沒有回到台灣,國稅局是掌握不到的。但隨著CRS的實施,全球政府展開追稅行動,未來CFC上路後,只要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或收益,個人股東就等於有海外所得,而且其股利扣繳稅款無法扣抵個人最低稅負,等於可抵稅額度減少,不如改為個人直接持有該實體公司較適當。

CFC上路後,未來可能會有重複課稅問題。境外控股公司獲配股利僅需比照外資就源扣繳21%,房地合一所得則適用35%以上重稅,等到收入分配給個人時,因CFC上路,所以該筆股利、房地合一所得也會視為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稅負。

至於台商將低稅率地區境外公司做為三角貿易的常見情況,原本免稅的盈餘,會因CFC穿透課稅原則,轉為個人海外所得,等於失去免稅效果,而且未來還可能被視為實質管理處所(PEM)、比照國內企業課徵營所稅20%,有重複課稅風險,若改為由境內企業或個人直接持有,則較為有利。

建議企業評估CFC的風險

1.檢視自己所有的境外公司投資架構,趁台版CFC2023年上路前,先做調整,以免被納入CFC後被課稅。

2.設算CFC的稅務影響數。

3.規劃與調整以減輕CFC造成的影響。

4.評估申報與不申報CFC的風險。

利用豁免條件

豁免門檻

個人:家戶海外所得在670萬以下,超過則課20%。

境外公司:在註冊地有實質營運、或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請詳此篇文章)

CFC懶人包

下附重點資訊供大家參考,更多資訊,請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更多資訊: CFC有放寬適用條件

財政部反避稅專區-網站連結

經濟日報 1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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