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地信託權利 要課遺產稅
財政部規定,信託財產如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部分,屬於「權利價值」並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這類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其餘信託財產的土地,是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在受益人死亡時未繳納的地價稅,因非屬受益人死亡前依法應繳納的稅捐,亦不得以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日前查獲一宗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王姓納稅人在96 年間,將其名下土地信託給配偶及子女,約定本金及孳息的受益人為王姓納稅人本人,屬自益信託契約。
100年11月間王姓納稅人意外身故,繼承人如期申報遺產稅,並將信託土地(含建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按公告現值計價,全數申報在其遺產土地項下共8,000餘萬元。
其中,有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2,500萬元,繼承人申報時認為,2筆公設地因屬繼承而移轉,符合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可免徵遺產稅,將2,500萬元列報在遺產扣除項下,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未報繳遺產稅。
財部指出,繼承人雖提供都市主管機關查核註記該2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分區證明,但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給歸屬權利人(即被繼承人)之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
不過,財政部說,這宗案件的被繼承人(即信託利益的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未歸屬權利人所有,因此其所遺下的是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不能享有免稅。
【2012/10/29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