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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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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財政部/圖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 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
    • 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

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

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比較,上漲幅度11.09%,已達10%以上,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106年,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4.17%,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102年12月31日調整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調整基期為103年,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6.32%,未達10%,尚無須調整

財政賦稅署 1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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