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個人綜所稅, 其他所得, 營利事業所得稅, 股票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

公司贈與財產給個人應如何報稅? 個人贈與公司財產是否需要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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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單位(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法人受贈,需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法人受贈個人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需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

因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營利事業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特別提醒,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記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股東對公司之贈與,應列為公司受贈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將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認列為權益之資本公積項目,惟股東身分為營利事業者,公司收受該營利事業股東之贈與,仍應列為公司受贈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就財務會計基礎而言,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6月29日(105)基秘字第135號解釋:「股東無償贈與企業之資產將使得企業之權益增加,而企業無須支付任何對價亦未產生清償義務,此係股東基於其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故企業應將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認列為權益項目。」惟就課稅面而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第17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釋規定:「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惟此規定僅係對自然人股東而言,若屬營利事業股東之贈與,受贈公司仍應列為受贈年度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股東將資產無償贈與企業,營利事業應將該資產以公允價值入帳,認列為權益之資本公積項目,惟是否應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乃取決於股東之身分,若股東身分為自然人,則免列入所得課稅;若股東身分為營利事業,仍應列入受贈當年度之所得課稅,請公司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漏報遭致補稅送罰。

二、個人贈與公司財產,公司不需要繳稅,個人需繳納贈與稅

公司收到個人贈與之財產(如公司股票),需認列收入,但免納所得稅,因為個人已經在贈與時繳納了贈與稅。(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遺產稅法第3條)

虧損公司之股東將其持有股份無償贈與本公司應課贈與稅

民國 66 年 09 月 23 日台財稅第36513號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其贈與人以自然人為限,法人贈與不課贈與稅。至國內自然人股東因其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連年虧損,以其持有股份無償給與該股份有限公司,即係贈與行為,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三、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均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均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且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的贈與為限,亦即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亦應列入所得申報納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亦及個人或是公司有收到法人的贈與財產,都需要申報所得繳稅。另依財政部76年4月3日台財稅第7621173號函規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予免徵所得稅,並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為限,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仍應有其適用

舉例說明,國外A公司將其原持有上市公司國內乙公司20萬股股票無償轉讓給國內甲公司,雙方並簽訂贈與契約書,贈與日期108年2月1日,甲公司應依前揭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財政部76年4月3日函釋規定,於受贈年度(即108年度)按贈與時股票時價(贈與日之收盤價)列報該筆受贈收入;倘受贈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列報。

特別提醒,如有取自國內外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財政部76年4月3日函釋規定,無免納所得稅的適用,須併入受贈人受贈年度的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稅,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上開規定,避免因疏忽而漏報受贈收入。

公司贈與個人財產,個人要繳綜所稅

國稅局表示,公司贈送包括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等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時,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的個人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不少企業在年終結算時,因營運良好而獲利,常會購買車輛等高單價禮品贈與員工。高雄國稅局解釋,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行為,並非贈與稅課徵範圍。但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並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應以受贈時該財產的時價為所得額,申報為受贈年度的「其他所得」,來課徵綜所稅。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舉例來說,A公司今年9月贈與高階主管林先生(化名)一輛高級房車,時價350萬元。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明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林先生,由林先生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所稅。(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總結: 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經濟日報  報導、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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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補充:

  1.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之課徵,其贈與人以自然人為限法人贈與不課贈與稅。至國內自然人股東因其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連年虧損,以其持有股份無償給與該股份有限公司,即係贈與行為,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6/0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予免徵所得稅,並不以國內營利事業為限,取自國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仍應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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