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資金貸予他人/無償出借款項 ,應設算計息課稅(113年5月更新)

企業股東或資本主,向事業要求調度資金時,北區國稅局表示,即便事業願意無償出借款項,仍應設算利息收入、額外課稅。官員指出,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其資金的運用,必須要在與業務有關範圍內,進行合理的運用,但是坊間很多老闆、大股東遇到個人周轉需求時,卻會借用公司的資金,同時又因為他們是公司主要決策者,因此這筆借貸也是無償的性質。

然而依據《所得稅法》第24-3條規定,官員表示,公司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即便沒有收取利息、或約定不符合市場行情的偏低利息,都應依法設算利息收入、接受額外課稅。

無償貸出資金應設算的利息,要依照台灣銀行的基準利率標準,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的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註:112年1月1日基準利率為2.867%)

還有一種情況也要注意,官員表示,如果公司這筆資金,原本就是借入的款項,譬如說從銀行貸款而來的資金,卻又將這筆款項提供給股東或其他人,該筆貸款的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列入利息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屬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為正確計算公司損益並防杜違反營利本旨,若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若以借入款項轉貸他人者,則相當於該貸出款所支付的利息,不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如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應按加權平均借款利率核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查得於110年1月1日借入款項2億元、列報利息支出600萬元(借款利率3%),又同日將3億元資金貸與甲君使用並約定利率1%,當年度尚未收回借款。因A公司貸出資金收取利息偏低,應就借入款2億元部分,按借入及貸出資金利率之差額,核減利息支出400萬元【2億元*(借款利率3%-貸出款約定利率1%)】。另貸出款超過借入款1億元部分,應再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與貸出資金約定利率1%之差額,設算利息收入136萬6,000元【1億元*(2.366%-1%)】,調增課稅所得536萬6,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應自行依貸出資金來源性質,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另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載有當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可供查閱運用。

國稅局

經濟日報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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