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司法新制-依據107年11月1日新修正的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自108年度開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3千萬元的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一定規模的條件,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財務查核簽證。
詳如:經濟部公司法新制Q&A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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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係指年度營業收入淨額一億元或年底參加勞保員工人數達100人
此次新修正公司法,新增加規範,將原本資本額小於3,000萬元以下的公司不須財務簽證的規定,新增加判定要財簽的標準,並於108會計年度起開始適用,故若公司若當年度已經符合上開所訂「營業收入達一億元」或「員工人數達100人」之適用條件,當年度的財務報表應委託會計師執行查核,做財務簽證。
企業宜應注意本次修法內容,從速檢視與確認公司營收情形與員工人數有符合規定時,並進而採取相應措施,以免受罰。
目錄
法律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20條第2項之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之經濟部公告(需經財簽),請參照。(107.11.8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說明如下:
一、公司法第二十條有關書表查核之規定如下: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自108年會計年度起,公司符合下列情形,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
(二)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三千萬元而符合下列兩者之一之公司。
(1)營業收入淨額達新台幣一億元。
(2)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一百人。
三、自108年會計年度起,符合前點規定之公司,當年度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四、關於財務報表非曆年制之公司,其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者,為前點所稱之「108年會計年度」。
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本公告。
相關問答
Q1:公司要如何認定年底營業收入淨額? | A1:以公司依據商業會計法規定編製的財務報表認定,營業收入淨額是指營業收入總額減去銷貨退回及折讓,所以不會包含營業外收益。 |
Q2:非歷年制的公司,如何認定適用年度? | A2:以財務報導期間開始日於108年度期間,該去年財務報表開始適用新規定。 |
Q3: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也要適用一定規模的新制嗎? | A3: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也要適用一定規模的新制。 |
Q4:經濟部的電話諮詢窗口? | A4:請撥(02)2321-2200分機8344、8387、8398、8343、8340,服務時間:星期一~星期五8:30~17:30國定假日除外 |
Q5:如果未依規定財務簽證,會被處罰嗎? | A5:公司未依規定簽證,主管機關會處公司董事1-5萬元罰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