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帳戶、個人帳戶分不清 恐構成洗錢罪
財政部提醒,洗錢防制法新制去年6月底上路後,公司帳戶與個人帳戶分不清,不但恐遭補稅處罰,還可能構成洗錢罪。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後,營利事業利用負責人或周遭親友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操控帳戶間資金調度,進而規避租稅,除了涉及漏報銷貨收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所衍生的洗錢行為還可能構成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新制的修法幅度相當大,除了修正洗錢罪的構成要件、重新定義洗錢外,同時也將逃漏稅行為納入「特定犯罪」種類。
官員指出,我國逃漏稅捐罪規定在稅捐稽徵法第41條至第43條,其構成要件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及「教唆或幫助他人犯逃漏稅捐」,而洗錢防制法規定犯有前述特定犯罪逃漏稅捐的所得為特定犯罪所得,如意圖掩飾或隱匿逃漏稅捐所得來源,即可能構成洗錢罪。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強調,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特定犯罪所得的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也就是說洗錢犯罪的追訴,不必然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所以營利事業勿存僥倖心態,即使未被判決稅捐稽徵法的「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仍可能涉及洗錢罪。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發現該公司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涉及短漏報銷售額,又公司為隱匿銷貨收入,而以負責人個人帳戶提供公司存入貨款,因涉及逃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遭國稅局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取巧將銷貨款項存入外圍或人頭帳戶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及處罰外,可能還會多一條洗錢罪,實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自行檢視,如有逃漏稅行為,應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管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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