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稅捐稽徵法

債權人無法僅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債權人無法僅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有市民詢問,一年前借款給他人,且經借款人立下借據,但借款人目前因躲債不知去向,為了追討此項借款,是否可以拿這張借據,到國稅局查調此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了保護民眾之個人財產、所得等隱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3條特別規定,債權人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時,必須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所以民眾無法以借據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或所得資料。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查調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債權人應先循法律途徑,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後,再憑以向國稅局申請查調,以免徒勞往返。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