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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抑制預售屋炒作,藉以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地交易,應於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分局說明,所得稅法條文修正規定(房地合一稅2.0)業於110年7月1日上路,將預售屋交易亦納入房地交易適用之範圍。
- 修法前個人出售預售屋,係屬出售「權利」性質,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只要在交易次年5月併同綜合所得稅申報。
- 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則視同為房地交易,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並依持有期間分別適用45%至15%稅率分離課稅,不再併同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喔!
房地合一所得稅舉例說明
A君於109年8月1日向建商購買1戶預售屋500萬元,嗣於110年8月31日以600萬元將該預售屋「權利」轉售給B君,因交易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則A君應於交易日110年8月31日之次日起30日內,也就是110年9月3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36.9萬元
【〔成交價額600萬元 – 可減除成本500萬元 – 可減除移轉費用18萬元(未能提示費用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計算,上限30萬元)〕 × 持有期間2年內稅率45%】。
該分局特別提醒,如您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權利,務必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預售屋紅單適用房地合一稅2.0
財政部於今(26)日核釋預售屋買受人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支付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取得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購屋預約單,下稱紅單),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自110年7月1日起轉售紅單與第三人者,屬所得稅法(下稱本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有關紅單交易性質,經洽詢內政部意見,不動產業者與預售屋買受人不論簽訂預售屋紅單(買賣預約)或買賣契約書(本約),兩者均係基於預售屋買賣關係而成立之契約行為,預售屋買受人將紅單轉售他人,且依民法相關規定仍屬有效者,其交易日期在110年7月1日以後,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以符租稅公平,並有效落實房地合一稅2.0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意旨。另預售屋買受人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轉售紅單,經主管機關依規定科處之罰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不得自該課稅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提醒,預售屋買受人如於110年7月1日以後至本令發布日前有轉售紅單,並於111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國稅局 111.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