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CFC, 反避稅條款, 最低稅負制, 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企業CFC制度課稅有3大放寬重點 (113年5月更新)

放寬3大重點:調整豁免門檻計算範圍、給予15個月過渡期、可選擇當年度盈餘排除特定金融工具

財政部近日修正個人、營利事業CFC辦法,有三大放寬。

調整1:調整CFC豁免門檻計算範圍

CFC設有兩大豁免門檻,一項是有實質營運活動,另一項是當年度盈餘單計或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可免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

過去在「合計」部分,控制的全部CFC都要納入計算;修正後在計算合計盈餘時,排除有實質營運者、無直接控股者–>修正後可更容易符合豁免規定。

CFC豁免門檻: 實質營運活動及微量門檻

舉例來說,

  • 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盈餘200萬元)、CFC2(盈餘600萬元)各自100%股權,並透過CFC1間接持有CFC3(盈餘100萬元)的100%股權。
  • 其中CFC2有實質營運活動。
修正前修正後
在計算甲公司是否符合豁免規定時,三家CFC盈餘都要納入,合計為900萬元,超過豁免門檻700萬元,甲公司就必須針對直接持股的CFC1當年度盈餘依規定認列所得。CFC2因為有實質營運、CFC3因為是間接持有,都無須加計,只須計算CFC1的200萬元,低於豁免門檻,甲公司可免依CFC辦法認列所得。

調整2:放寬給予過渡期,2024/03/31前決議可免列入CFC

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原規定自2023年元旦起分配就須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修正後給予15個月過渡期,只要可提證明文件,證明是在2024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這些舊盈餘可免列入CFC當年盈餘。

調整3:在稅基方面

納稅人可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FVPL(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如股票、基金等),等到處分或重分類時再以實現數計入CFC盈餘,一旦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表示,以上市櫃公司家數估算,約有上千家公司明年可能須申報CFC,不過僅為粗估,仍待明年申報後才能精確統計;至於個人適用CFC情形牽涉納稅人投資布局,更難以估算。

經濟日報 1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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