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
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目錄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第95條折舊
營利事業承租乘人小客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16號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第20號規定以使用權資產入帳,並按耐用年數提列折舊者,其計提折舊時,實際成本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1、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2、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第74 條旅費
一、乘坐國際線飛機之交通費,應分別檢附下列憑證:
(一)行程證明: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出國事實證明: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支付票款證明: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前述證明行程及出國事實之文件,得以航空公司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
二、乘坐高鐵且為當日往返者,得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
3、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第88條伙食費
自112年1月1日起,列支限額調整如下:
一、一般營利事業:每人每月(包括加班誤餐費)3,000元。
二、航運業及漁撈業:
(一)國際遠洋航線:每人每日320元。
(二)國際近洋航線:每人每日270元。
(三)國內航線:每人每日230元。
補充:企業調高伙食費變減薪 財長:會列案調查
財政部日前調高營利事業員工每月伙食費至2400元,並回溯自今年1月1日,但有企業未將伙食費調高實際回饋給員工。
若企業沒有實質為員工加薪,而是利用伙食費調高變相調減本薪,員工可以向國稅局檢舉,國稅局會列入調查並剔除企業虛增的伙食費。
- 案例:有民眾向她投訴,這個月收到薪資單,發現伙食費被調高,但本薪卻被調低,結果月薪還是跟去年一樣沒有調整。
她質疑有企業利用伙食費調高,變相對員工減薪,減稅的好處都被企業拿走,員工未蒙其利、先受其害,因此要求財政部提出解決辦法。
調伙食、降本薪、屬違規!
財政部說,將會要求國稅局輔導企業,如果員工沒有享受實質加薪,「那就是企業將政府的努力拿來做減稅工具,A國庫的錢。」如果企業沒有實質增加員工伙食費,員工可逕行檢舉,國稅局會列入調查,並在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剔除企業虛增的伙食費。
[自由財經 2015/03/19]
四、所得稅第39條之盈虧互抵,將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投資收益抵減虧損扣除數
4、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修正(第111條之2):上開判決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並指出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為宜。
第111條之2(增訂)盈虧互抵
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應將各該期下列規定之所得額,先抵減各該期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
一、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
二、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28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6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其他法律規定,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減除免徵或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且損失自課稅所得額減除之所得額。
–>爰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彙整財政部現行函令及檢視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說明及對照表,
財政部 112.12.12 、財政部國稅局 113.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