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賣「借名農地」 沒免稅優惠
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的農地,不能享有出售土地免稅的優惠。財政部規定,企業出售非屬自己名下的農地,應視為「債權買賣」行為,出售獲利需課徵所得稅與營業稅。
營利事業購買農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時,名義上營利事業並非農地的所有權人,但是實質上卻有對「出名者」隨時終止契約返還農地的請求權。
財政部因此指出,請求權屬債權性質,營利事業出售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農地,並取得代價,等同是銷售請求權,屬於債權買賣行為,並非出售土地,必須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並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所得繳納所得稅,沒有免稅優惠。
依據現行稅法,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因漲價利益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基於避免重複課稅的考量,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時,並不須要再課徵營業稅,同時因出售土地取得的獲利,也可免納所得稅。
不過,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出售的如果是借名登記的農地,其交易行為因為具有銷售請求權的性質,已不屬於出售土地的範圍,不能適用出售一般土地的課稅規定,必須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
財政部說,不動產所有權採登記為要件,營利事業出資購買農地,因故無法登記為自有,例如89年1月26日以前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人限制需為自耕者,受制於法令而須暫借他人名義登記,導致營利事業並非農地的所有權人,連帶影響嗣後出售該農地所取得的利益,也不屬於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自然不能免稅。
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若有處分借名登記的農地,必須注意稅法規定,以免被補稅或處罰。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