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海外所得稅 可回台抵稅
為免雙重課稅,企業在國外繳納所得稅,可申請回台抵稅。財政部為使企業明確計算抵稅額,訂定國外已納稅款的匯率折算原則,一律以企業向外國政府實際繳稅日的匯率,做為計算在台可抵減稅額的依據。
財政部同時規定,企業繳清國外已納稅款事後,若再經外國政府核定變更應納稅額時,需重新計算回台抵稅的應納稅款數額。其中,若屬向外國政府補稅案件,其補稅款應改按補稅日匯率計算,並與原已繳納的稅款後合併申報扣抵。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但來自我國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為使企業明確計算國外已納稅款的可扣抵額度,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明令所謂「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是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的所得稅,且需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台幣的金額。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繳納的所得稅,如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出現補、退稅情事時,應重新計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其原則為:
一、補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的補稅金額,按「實際補繳日」的匯率計算,再與前述原繳納的國外稅款合併計算實際納稅額。
二、退稅:應以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後實際按該國貨幣繳納的所得稅,依「原繳納國外稅款日」的匯率重新計算納稅額。
財政部強調,企業依規定將向外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申報扣抵我國營所稅應納稅額者,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即需以國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而非按國外收入計算可扣抵限額,以避免虛增抵稅額,反遭我國稅捐機關剔除補稅。
【2013/10/07 經濟日報】@ http://udn.com/